吵架戲作為全片的情緒(和結構)高潮,應當是全片的核心,從創作上看,它就像一首流行歌的副歌,有很多傳唱一時的歌曲,它的副歌大家耳熟能詳,而主歌就比較陌生,在創作時,副歌也經常是先被寫出來的那一段,主歌隻要順一順,能順利到達副歌即可。

甚至可以說,吵架戲單獨拎出來,删掉其餘部分,這部電影的價值并不會降低多少。作為一個懸而未決的案件,電影的常規任務是一層層抽開外殼,顯露核心,而這個核心通常都是事件的真相。而本片卻悄悄将走向引向了另一重真相——即生活的真相,并将此作為包在最中心的殼,展現給觀衆。

這段戲在我的觀影經驗中,可列入同類段落的前列,一個可類比的段落是《愛在午夜降臨前》中,男女主在室内正要開始親熱時,漸漸陷入争吵,兩人一同将生活的遮羞布徹底扒去,露出赤裸裸的現實,本片此段落擁有同樣量級的張力,也同樣來自于生活令人難堪的現實,兩個段落讨論的問題很相似(但性别位置不同),頗值得比較,但《愛在午夜降臨前》的兩個人都更為成熟,也擁有更深的羁絆,或者說,有更為堅實的愛,所以在電影結尾,問題雖依然懸置未決,但生活還是有進行下去的可能,而本片則出現了悲劇。

我個人對這部電影有幾個較大疑問:

1、事件真相

導演是編劇之一,訪談中透露出來的信息是“真相不确定”,并以此告知女主演員,隻是讓她表演演員在訪談中透露出她認為女主當然沒有殺人,否則整個戲都不成立了。我認為女主演員很優秀,而導演的做法則值得商榷。作為演員,自己的人物做了什麼事,總還是要知道的,既然導演并不去明确,那麼演員自己就必須在内心做一選擇。

演員作為更純粹的導演手中的工具人也是有的,著名例子如林家棟在《無間道》中并不知自己其實是反派,這是一種非常規操作,我個人認為導演在采訪中可以不透露,以保持電影的開放性,但她内心如果不确定本故事的真相,在藝術理念上我則不能認同。

比起女主是否殺人,有更重要的真相。我個人總結為:女主得知丈夫死亡的方式(和時間)。她如果殺了人,那自不必談,她如果沒殺人,那麼她是否是在孩子叫她的時候才發現丈夫死在了那裡,還是其實她之前已經知道,隻作不知,等着孩子回來發現,這涉及到電影在吵架戲中想展示的所謂“生活真相”,而且是更深的一層。因為在面對庭審時,女主究竟是什麼心态,這是極為關鍵的問題,總結下來:一是她認為自己有沒有罪;二造成丈夫之死的原因有多少是因為她;三是她認為自己該不該、願不願承受刑罰,或者為丈夫之死承擔别的懲罰(如輿論),如果該,那麼是否是因為要照顧孩子而不能去受刑,還是僅僅是最普通的不想受刑而已。這些都是完全不一樣的,每一點都會直接決定女主是怎樣一個人。

2、母子關系

本片中的母子關系非常詭異,我一度以為是後媽。孩子與母親毫無相似之處,兩人甚至語言還不通,簡直就是是異族的人(女朋友說孩子和父親也不相似,我認為父親出現得不夠多,不好判斷),這種選角當然是有意為之,一個可能的目的大約是削弱“母親”身份在女主身上的份量,或者說“減少含母量”,但副作用就是母親和孩子之間太過陌生,孩子和父親确像家裡人,而母親則是個客居者,甚至她在這屋子裡所有的形象都更像是個訪客,而非住在這裡的人(我印象裡她好像從來沒有穿過“家裡穿的衣服”),這屋裡也沒有哪個東西是“她的”。

3、庭審邏輯

對于當地法律制度不了解,但這樣一個庭審就效率而言是極其低下,因而是極為奢侈的。警方拿到這樣的證據,作為檢察院也敢去起訴,實在是讓人大開眼界。而由于檢方起訴的策略就是要證明女主殺人,所以必須有關鍵證據到位這才有可能。但是檢察官像一個無賴一樣,在用間接到不能再間接的證據去“證明”間接證據,最可笑的是連小說都搬出來了,這個指控水平堪比微博網友。作為推測和尋找兇手的可能性上,這些間接的東西是有力的方向指示,但是作為定罪的證據,它們顯然連邊也不沾。就算小說裡寫了非常詳細的殺人過程,而此兇案的各種迹象都顯示和小說中的過程一樣,那對于證明小說作者就是兇手,也沒有一毛錢的作用。如果司法系統是這樣一個水平,那麼案件就會堆積如山,而且充斥着冤假錯案。

總結一下,電影顯示了以我的觀影經驗看來法國電影的傳承,但對于生活真相的挖掘也是淺嘗辄止,以懸案為情節發動機是更好做的辦法,但是老老實實從搬家、孩子受傷開始去拍,可能會是更大膽,更有雄心壯志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