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早上7点27分左右,在余姚人民医院附近的城东路与文山路交叉口,一辆银白色小轿车正在等红灯,这时后面一辆救护车鸣笛开来。轿车司机邵女士主动将车向左前方开去,超越停止线进入虚线待转区,为救护车让行。而救护车得以马上过去,几乎没有延误一点时间。虽然当时主动给救护车让了道,但事后想到自己闯了红灯又违规变道,不仅要罚款,还要扣分,邵女士有点犯愁了。

  不过,这位好心的邵女士好心有好报,得到了一个完美的结局。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如果是为了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让道,只要具备真实有效的证据,交警部门都会为让行的车辆消除违法信息,并撤销处罚。而余姚交警方面也表示,他们从监控上查询确实属实,给邵女士免掉了交通违法处理。

  同时据了解,近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如何保障救护车通行问题,草案规定,社会车辆避让救护车违反交规免予行政处罚,相反,阻碍救护车通行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这两个案例,让我们很容易想到大名鼎鼎的电车难题。

  问题一: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是司机,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考虑以上状况,你是否应拉杆?(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拉)

  问题二:你站在天桥上,看到有一台刹车损坏的电车。在轨道前方,那五个无辜的倒霉的人又被绑在轨道上。一个体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边,你发现他的巨大体形与重量,正好可以挡住电车,让电车出轨,不致于撞上那五个工人。你是否应该动手,把这个很胖的路人从天桥上推落,以拯救那五个工人,还是应该坐视电车撞上那五个工人?(相信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人是拒绝的,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解释,在下面龙宝宝会给出我自己的答案。)

  该不该拉杆,该不该把那个胖子推下桥去,也成为了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不同的回答,划分了不同的哲学主义。如果你同意拉杆,同意把胖子推下去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以一命换五命,你认为这样做是值得的,那么你就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即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功利主义的代表者是英国的哲学家边沁。而如果你认为不应该拉杆,不应该把那胖子推下去,那么你就是一个康德主义的道德义务论者,该主义认为,道德应该建立在必要的义务责任上。如果不可以杀人是一种道德义务,在上述两个版本的思想实验中,都不应该动手,让一个人牺牲,即使这个行为的后果是牺牲五个人。

  在这个给救护车让道的案例中,余姚交警就是一个功利主义者,邵女士却不一定,因为可能那只是她当时情急之下的一个行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也体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

  说到这里,也许你和我一样已经发现了一个矛盾。在电车难题的两个问题中,问题一大多数人会选择拉杆(功利主义者),问题二中大多数人却选择不把胖子推下去(非功利主义者),这说明大多数人并不是完全的功利主义者,对不同的问题,同一个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他是功利主义者,在另一个问题上,他又可能是非功利主义者。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把该不该给救护车让路和该不该把胖子推下去放在一起,相信大多数人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里就存在一个悖论了,一个人在一些问题上他是功利主义者,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在另一些问题上他又不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反而追求自身损失最小化),这个悖论我称之为“电车悖论”。我是用“最大忍受度”去解释这个悖论的,这里的“度”是“程度”的意思,指自己行为对自己造成损失的程度。同一个人对不同事件,随着它们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你越不愿意做。你能忍受的最大损失程度,叫最大忍受度,一个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超过最大忍受度,你是一定不会做的,即使这个行为会有更大的社会利益(这时你是非功利主义者,追求自身损失最小化),比如你不会推那个胖子下去,因为你有可能承担杀人的罪名。但是如果在最大忍受度之内,你就有可能做出对你有损失的事情,只要这件事的社会利益大于你自己的损失,这时你认为这件事是值得的,但是如果社会利益小于自己的损失,你就不会做(这时你是功利主义者,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就比如你会选择拉杆,邵女士选择给救护车让路即使会使自己造成损失,但是这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大于自己的损失,所以邵女士选择了做。

  每个人的最大忍受度是不同的,这一点显而易见。同一个人的最大忍受度在不同时候、对不同事件也是会变的。电车难题中,问题一你选择了拉杆(杀死一个人),问题二你选择不推胖子(同样是杀死一个人),因为这两件事的最大忍受度是不同的。问题一中你是司机,不管做什么选择你都要杀人,那么死一个会比死五个好,你的最大忍受度是比较大的,你能忍受杀一个人去救五个人。问题二中你可以选择杀一人救五人,你也可以选择不杀人也不救人,你当然会选择不杀人,这时的最大忍受度变小了,杀人对你造成的损失大于最大忍受度,你当然就不干了。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最大忍受度呢?龙宝宝认为,应该学习余姚交警和《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做法。首先,我们先确定一个社会公众的最大忍受度。其次,如果一个行为(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是禁止的)在最大忍受度的范围内,而且其社会利益大于个人损失,那么我们就可以给这种行为给予免罚等措施(值不值得鼓励我认为还存在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所以我认为暂时不应该鼓励这种善意的违规行为),当然在实行这个措施的时候,需要有相关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这个行为的损失超过社会公众的最大忍受度,那么这种行为还是不值得给予一些免罚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