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早上7點27分左右,在餘姚人民醫院附近的城東路與文山路交叉口,一輛銀白色小轎車正在等紅燈,這時後面一輛救護車鳴笛開來。轎車司機邵女士主動将車向左前方開去,超越停止線進入虛線待轉區,為救護車讓行。而救護車得以馬上過去,幾乎沒有延誤一點時間。雖然當時主動給救護車讓了道,但事後想到自己闖了紅燈又違規變道,不僅要罰款,還要扣分,邵女士有點犯愁了。
不過,這位好心的邵女士好心有好報,得到了一個完美的結局。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規定,如果是為了給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讓道,隻要具備真實有效的證據,交警部門都會為讓行的車輛消除違法信息,并撤銷處罰。而餘姚交警方面也表示,他們從監控上查詢确實屬實,給邵女士免掉了交通違法處理。
同時據了解,近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一審。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如何保障救護車通行問題,草案規定,社會車輛避讓救護車違反交規免予行政處罰,相反,阻礙救護車通行将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過這兩個案例,讓我們很容易想到大名鼎鼎的電車難題。
問題一: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并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幸運的是,你是司機,可以拉一個拉杆,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然而問題在于,那個瘋子在另一個電車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考慮以上狀況,你是否應拉杆?(相信大多數人會選擇拉)
問題二:你站在天橋上,看到有一台刹車損壞的電車。在軌道前方,那五個無辜的倒黴的人又被綁在軌道上。一個體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邊,你發現他的巨大體形與重量,正好可以擋住電車,讓電車出軌,不緻于撞上那五個工人。你是否應該動手,把這個很胖的路人從天橋上推落,以拯救那五個工人,還是應該坐視電車撞上那五個工人?(相信在這個問題上,大多數人是拒絕的,關于這兩個問題的解釋,在下面龍寶寶會給出我自己的答案。)
該不該拉杆,該不該把那個胖子推下橋去,也成為了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不同的回答,劃分了不同的哲學主義。如果你同意拉杆,同意把胖子推下去以挽救五個人的生命,以一命換五命,你認為這樣做是值得的,那麼你就是一個功利主義者。功利主義提出的觀點是,大部分道德決策都是根據“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則做出的(即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功利主義的代表者是英國的哲學家邊沁。而如果你認為不應該拉杆,不應該把那胖子推下去,那麼你就是一個康德主義的道德義務論者,該主義認為,道德應該建立在必要的義務責任上。如果不可以殺人是一種道德義務,在上述兩個版本的思想實驗中,都不應該動手,讓一個人犧牲,即使這個行為的後果是犧牲五個人。
在這個給救護車讓道的案例中,餘姚交警就是一個功利主義者,邵女士卻不一定,因為可能那隻是她當時情急之下的一個行為。《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也體現了功利主義的思想。
說到這裡,也許你和我一樣已經發現了一個矛盾。在電車難題的兩個問題中,問題一大多數人會選擇拉杆(功利主義者),問題二中大多數人卻選擇不把胖子推下去(非功利主義者),這說明大多數人并不是完全的功利主義者,對不同的問題,同一個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在這個問題上,他是功利主義者,在另一個問題上,他又可能是非功利主義者。同樣的道理,如果我們把該不該給救護車讓路和該不該把胖子推下去放在一起,相信大多數人對前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對後一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這裡就存在一個悖論了,一個人在一些問題上他是功利主義者,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在另一些問題上他又不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反而追求自身損失最小化),這個悖論我稱之為“電車悖論”。我是用“最大忍受度”去解釋這個悖論的,這裡的“度”是“程度”的意思,指自己行為對自己造成損失的程度。同一個人對不同事件,随着它們對自己所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你越不願意做。你能忍受的最大損失程度,叫最大忍受度,一個行為造成的損失如果超過最大忍受度,你是一定不會做的,即使這個行為會有更大的社會利益(這時你是非功利主義者,追求自身損失最小化),比如你不會推那個胖子下去,因為你有可能承擔殺人的罪名。但是如果在最大忍受度之内,你就有可能做出對你有損失的事情,隻要這件事的社會利益大于你自己的損失,這時你認為這件事是值得的,但是如果社會利益小于自己的損失,你就不會做(這時你是功利主義者,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就比如你會選擇拉杆,邵女士選擇給救護車讓路即使會使自己造成損失,但是這個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利益大于自己的損失,所以邵女士選擇了做。
每個人的最大忍受度是不同的,這一點顯而易見。同一個人的最大忍受度在不同時候、對不同事件也是會變的。電車難題中,問題一你選擇了拉杆(殺死一個人),問題二你選擇不推胖子(同樣是殺死一個人),因為這兩件事的最大忍受度是不同的。問題一中你是司機,不管做什麼選擇你都要殺人,那麼死一個會比死五個好,你的最大忍受度是比較大的,你能忍受殺一個人去救五個人。問題二中你可以選擇殺一人救五人,你也可以選擇不殺人也不救人,你當然會選擇不殺人,這時的最大忍受度變小了,殺人對你造成的損失大于最大忍受度,你當然就不幹了。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如何運用最大忍受度呢?龍寶寶認為,應該學習餘姚交警和《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的做法。首先,我們先确定一個社會公衆的最大忍受度。其次,如果一個行為(該行為在正常情況下是禁止的)在最大忍受度的範圍内,而且其社會利益大于個人損失,那麼我們就可以給這種行為給予免罰等措施(值不值得鼓勵我認為還存在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地方,所以我認為暫時不應該鼓勵這種善意的違規行為),當然在實行這個措施的時候,需要有相關證據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如果這個行為的損失超過社會公衆的最大忍受度,那麼這種行為還是不值得給予一些免罰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