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未都在讲家具的最后一讲中,提到了他对于审美层次的看法。马先生认为,审美可分为四个层次——艳俗、含蓄、矫情和病态。

  这样划分,有一定道理,且通俗易懂。所谓艳俗如流行音乐、商业电影等,所谓含蓄如诗词歌赋等,所谓矫情如立体主义绘画等,所谓病态如缠足、病梅等。

  但这种划分实在太简单粗暴,用来给大众讲故事很可以,如果搞美学研究,就不行了。

  所以,更常见的是审美三层次——感官美、理性美、超越美。

  不那么严格来说,感官美可以对应艳俗,理性美可以对应含蓄,超越美可以对应矫情。马先生所说的病态,只能算另类,因为说到底,病态不是美,或者说,不是审美,只能说是一种扭曲的心理。

  为什么这么说?可以套用康德关于审美的“四个契机”来论证。

  康德认为,审美有四个契机,分别是:

  1、无利害而生愉悦:审美是无利害的,超功利的,审美带来的快感是“唯一无利害关系的自由的快感”,这就不同于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东西时带来的快感,这些快感是功利的。

  2、非概念而又有普遍性:因为超功利,所以审美具有普遍性,但它又不是概念,为什么不是概念而又具有普遍性,因为第四个契机:共通感。

  3、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审美没有目的,或者说没有具体目的,或者说它的目的就是审美,但它是合目的的,因为它生愉快,是主观合目的性。

  4、共通感:审美的先验假设前提,意味着人类对于审美有彼此一致的可能性。尽管只是假设,但它却赋予审美判断一个权利,即它含有一个“应该”,也就是说,共通感不是说每个人“将要”同意我们的审美判断,而是“应该”对它同意。

  就拿缠足来说,它是有利害的,这种“美”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对己有利而对人有害。

  缠足也不具有普遍性。所谓美,应该是永恒的普遍的,就像我们能欣赏古代的青铜器、唐诗宋词、山水画,千百年之后的子孙也能欣赏我们这个时代的艺术,这就是永恒。我们能够欣赏《蒙娜丽莎》,能欣赏莎士比亚,西方人也喜欢中国艺术,这就是普遍。

  缠足也是有目的的,它的目的就是满足变态的心理。

  最后一点,缠足不具有“共通感”,在古代就有人反对缠足,更有人不缠足,比如客家人,更别说现代人了。

  因此,病态的美,不是美;病态的审美,不是审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