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有多喜歡張魯一,還是我喜歡他演的那個秦王嬴政,還是喜歡那個看到宇宙被點亮的汪淼,我不清楚,可能,我都喜歡。但是不管我有多喜歡,我也不喜歡這部劇。我甚至并不讨厭這部劇裡的任何一個演員,也不讨厭這部劇裡的任何一個角色,我甚至還挺喜歡劇裡的幾個組成故事,但是奇怪的是,所有這一切被組合到一起之後,我完全不喜歡,這就很奇怪了。
這大概是我看過最不好看的迷霧劇之一了,或者說,它好看,隻是我竟然完全無感,或者完全不喜歡。怎麼形容,在寫這篇文章之前,我以為我這篇文章會寫得很流暢,但是我才寫了這開頭,我發現我連寫字都不利索了,寫一句,停一句,改兩個詞,又停一下……就這樣斷斷續續斷斷,還沒把自己寫進狀态裡。

我昨天看了一下我的《乙巳集》目錄,這半年我寫了大概兩百篇,天天寫天天寫,按我這半年來這般勤快地練習,寫什麼總是扯了個開頭很快就進入書寫狀态,而這部劇能讓我咽住,不容易呀。
時間線來上看,第一個案子,是十四年前的圖書館殺人案,法學少年李沐風因為遇到不良少年周林性侵傾心女同學梅筝,見義勇為挺身而出救了梅筝,結果引來周林持棍對其進行毆打,結果李沐風撿起了一把不知從何處掉落的刀子對周林進行了反殺。
第二個不算案子的案子,是十四年前,張源江婷對方靈淵的霸淩事件,還有張源對周林的霸淩事件,因為當事人沉默,所以隻是事情而沒有最終上升到案件。
第三個案子,是張源對江婷長達四年的家暴,江婷帶着孩子逃離了張源,但是張源最終找上門來對江婷繼續毆打,最終導緻了江婷對張源的反殺案件。
第四個案子,則是當年周林的父親覺得兒子死得太冤枉,綁架了段鴻山想要為子複仇,結果被綁住的段鴻山掙脫了繩索并且實現了反殺的案件。
事就是這麼些事,而本劇讨論的焦點不是在這些案件如何撲朔迷離如何驚心動魄,而在于對于這些行為的定性,究竟是合法的正當防衛呢,還是防衛過當呢,甚至僅僅隻是因為他們對法律的了解所以借着正當防衛之名行謀殺之實呢。
好看吧,是吧,聽着應該很好看吧,這麼複雜,這麼多案子,這麼多人牽涉其中,如何将論點講清楚,如何将觀點傳達給我們,如何剪不斷理還亂,但是這一堆全部拼湊到一起之後,我發現完全不是1+1>2的效果,反而是1+1<1,是不是拼湊得不好呢。

第二個觀感,就是巧合,巧合太多就顯得很刻意了,而這種刻意,我極不喜歡。我們來看上面說的這四個案件,第一個案件出現了多少人——李沐風、周林、梅筝、段鴻山,這些都是明面上都有的;還有一些後來慢慢拉扯出來的,還是張源、江婷、方靈淵。
發現了嗎,就這幾個人,四個案子,來回拉扯,都在這幾個人之間,沒有任何新的重要人物了,最後被段鴻山殺死的周德龍,也是周林他老爹。你若非要說它是一部由十四年前的舊案引發了後續的連鎖反應,那也行,但是這一路看下來,一部懸疑劇裡所有的角色都有如此深且長且久的羁絆,從觀感方面來說,不好。如我上面所說的,巧合太多,便顯得過于刻意了。所有的人都放不下過去,所以他們都在十四年前的那個案子裡沒有完全走出來,劇裡的那個世界,好像整個世界都隻為了這幾個人轉動,并且他們都殺人,他們都正當防衛,這讓這部劇的可信度顯得那麼脆弱,那麼無法取信于人。
當然,你可以說,這是一個小城鎮,惡性案件不多,所以沒什麼人犯案,這也是,像這種大案要案級别的殺人案件,有些小城鎮可能幾十年都難見到一起,所以平時也沒什麼案件可辦。但是就算如此,所有與案人員在後續都去做類似的案件,并且第一個案件最終并沒有以正當防衛脫罪反而以防衛過當定性,以故意傷人入罪,在這種失敗的前例面前再度去做同樣正當防衛的脫罪,是不是有點想當然爾呢。
我最不喜歡就是它非把所有的人都用第一個案子給串起來,并且串得如此勉強,串得太過刻意。像梅筝,第一個案子她是受害人之一,又是證人;第二個案子也許沒有她什麼事,但是第三個案子家暴反殺案裡,她又跑出來作證,後來劇情發展發現她是重度參與其中;第四個案子,她又跑去幫公安機關潛水撈手機并且調換了證物,又當了一次證人……她幾乎在所有的案件裡都要跑出來刷一把存在感,這樣的人物怎麼可能跟任何案件無關呢,我不信。
因為劇集裡的所有人物都能跟第一個案子扯上點關系,所以每個人都不停地輪翻上場,如果按别的懸疑劇的慣性來說,那些連續輪番上場的人都會有嫌疑,但是它是每一個人都輪翻上場,我一度懷疑,這總劇是不是駕馭不了太多角色,所以非可着這幾個人可勁地造呢,整部劇看下來,越看越莫名其妙,就像老太婆的纏腳布,臭且長。

太多的非要不可的巧合,太多硬塞給我們的刻意,是這部劇對自己的不負責呢,還是對我們觀衆的不尊重呢。它是覺得,不然是自己其實做得很好,還是覺得,我們其實對于它應該更加寬容些呢。
之前看國師的《第二十條》,我其實想過要寫點什麼,但是最終沒有寫,當時擔心,我已非專業影評人,亦非對法律條文有過深刻理解,那樣去寫,會不會寫不好呢。然後再看這部劇,它看似十分專業地給我們解析正當防守與防衛過當的尺度問題,但是它解析到最後,卻并沒有将這個尺度給完全講清楚,甚至看到後面感覺反而又模糊了。法律的尺度最好是用量化的标準去衡量,不應該有模糊的地帶,但是像第二十條,似乎又無法完完全全地物化量化。我肯定它是一定仔細地研究過第二十條,但是它是否能講清楚,是另一回事。
以上,2025-07-20 19:40:35;乙巳蛇年癸未六月庚寅廿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