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短评外,再记几个细节。
1.让犹太人在登车之前签字交出个人财产,是为了“让犹太人登车时心里还怀有一种秩序感”。
2.同作为一个法律人,最让我印象深的是Stuckart。他的思维模式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法律人。海因里希反感那些“无事生非、满腹疑云的律师”,而Stuckart就是海因里希眼里的这部分人。“我只是在论证,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也必须按秩序进行”。Stuckart强调纳粹法律的重要性,强调要给人民一个稳定的预期,这些都是法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因素,但是,纳粹法律是法律吗?恶法是不是法?这个法理问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而恶法的典型例子就是纳粹法律。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法……似乎仅仅是锦上添花的作用,根本的正义仍然需要实体法来维护。(似乎如此,很粗浅的想法,有待进一步思考)。
不知道自己记得清不清楚,只记得纳粹有一位法学家,在专业上有很深造诣,但因为为纳粹政府做事,所以在法学界并不承认这个人的名声和地位。好像是Stuckart?还是另外一个人?一下子想不起来了。
包括Stuckart反复讨论混血犹太人的问题,真的是非常非常典型的法律人思维,他自己说的“有勇有谋”,想的很多很深。但是,作为法律人的他,有术无道!有术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