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康絲坦斯裸身、戴手铐、蒙面窒息的死法,隐射了當時的三種現象。

1.戈爾在監獄的生活。被衆人圍觀、每次采訪完從背後铐着回牢房、戈爾隻能感受到自身的無助而不能看到他以外别人對他的一覽無餘。
2.女記者的處境。當她了解到真相,意識到千鈞一發的時刻,政府、監獄、報社都站在她的對立面,讓她束手束腳。就連車子都抛錨,浪費了寶貴的拯救時間。
3.被執行死刑的囚犯。

戈爾為了擁護一項決策,不惜以自己名譽和身體為代價。唯一愧對的就是自己的家庭。作出犧牲自己的決策不僅是放棄了丈夫和父親的身份,更令他心痛的是妻子的失望和兒子的離開。

每一項法律決策背後都是生命的代價。他的犧牲自我與廢除死刑相悖。他在自己的課上就已經說了他的信仰:
所以拉康教會我們的是,“以你的欲求作為動力而活着,那你永遠不會真正快樂”。成為真正的人意味着努力為思想和理想而活,不是以滿足了多少自己的私欲來衡量你的人生,而是以那些正直,憐憫,理性,甚至自我犧牲的微小時刻來衡量。因為到最後,我們唯一可以衡量自己生命意義的方式,在于珍視他人生命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