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見過這麼慘一男的……别的不說,先看看導演自己編的小作文吧。

...

再讓我們扒一下導演口中的謊言,因為現在我們有裁定書的真相了——

1. 【關鍵矛盾:“支床次數”】

導演說法:

丈夫三番兩次讓她起來重新支下床,箫泓已經累得夠嗆了,支兩次後不下床了。丈夫就把她拖下床開始毆打。

裁定書原文(趙曉紅供述部分):

2009 年 4 月 15 日 19 時許,她躺下休息。22 時許,張勃說床沒有支好,叫她下來重新支床,床支過後,她又躺下,張說床還沒支好,讓她從床上下來,她不下來,張就拉她,她還不下來,張就用手打她頭,後兩人就厮扯開了。

謊言拆解:

裁定書裡明确寫了:

第一次:丈夫讓她下來支床,她下來支好了

第二次:丈夫又說沒支好,讓她再下來,她不肯,丈夫就動手打她,随即發生厮打、拔刀殺人

導演卻把事實篡改成 “支了兩次床後,第三次才被拖下床毆打”,刻意增加 “兩次順從” 的細節,塑造她 “忍無可忍才反抗” 的受害者形象,掩蓋 “第二次就直接動手、當場升級為緻命暴力” 的事實。

2. 【關鍵矛盾:“逃跑與拔刀時機”】

導演說法:

箫泓就往外跑,原本打算跑到洗手間裡躲起來,把門插上。結果跑到客廳,丈夫已經追上來,箫泓順手拿起桌上沒怎麼用過的水果刀指向對方,丈夫撲了上來,她下意識地揮了一下,就那麼一下,無可挽回的悲劇就發生了。

裁定書原文:

她被打急了,就向衛生間跑,當她跑到客廳的餐桌旁時,看見餐桌上放着平時用的水果刀,就拿起水果刀指向張勃,張向她撲,她下意識揮了一下,刀子就紮進了張勃的胸部。

謊言拆解:

導演添加了大量裁定書裡完全沒有的情節:

裁定書裡根本沒有 “她打算跑到洗手間躲起來、結果跑到客廳” 的表述,她是直接跑到客廳餐桌旁,看到刀就拿起來指向丈夫

導演刻意弱化了 “主動持刀指向對方” 的行為,把持刀說成是 “順手拿起”,把捅刺說成是 “下意識揮了一下”,試圖消解她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而裁定書明确認定 “其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故意明顯”。

3. 【關鍵矛盾:“事後救助與報警”】

導演說法:

丈夫倒地後她立即進行救助,她當時吓傻了,癱倒在原地讓别人報警、叫救護車。

在看守所很長時間,她并不知道丈夫的生死,很自責,每天以淚洗面,警察怕她出事,跟她說人在醫院救治呢。她拒絕請律師,但案件太嚴重,最終法院指派了法律援助的律師。箫泓進看守所 6 個月後,拿到起訴書,才得知丈夫的死訊。

裁定書原文:

張勃受傷倒地。同租一屋的呂衛兵打電話報警,趙曉紅亦叫呂打電話報警。後張勃經搶救無效死亡。

證人證言顯示:民警問誰幹的,趙曉紅說是其拿刀捅的。趙曉紅抱着張勃,并喊叫救張勃。

2009 年 4 月 16 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3 日被逮捕。

2009 年 11 月 12 日一審判決,2010 年 3 月 1 日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謊言拆解:

導演說她 “進看守所 6 個月後才知道丈夫死訊”,但裁定書顯示:她 2009 年 4 月 16 日被刑拘,2009 年 11 月就拿到了一審判決,此時距離刑拘僅 7 個月,且一審判決明确載明張勃已死亡,根本不存在 “6 個月後才知道死訊” 的說法,屬于刻意編造悲情叙事。

導演說她 “拒絕請律師,法院才指派援助律師”,裁定書裡隻寫了 “法院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沒有任何 “她拒絕請律師” 的表述,屬于憑空捏造,塑造她 “不懂法律、隻想認罪” 的柔弱形象。

4. 【關鍵矛盾:“主觀意圖定性”】

導演說法:

我覺得,她的主觀意圖在于自我保護,制止對方傷害,卻成為了傷害者。

裁定書原文:

經法醫鑒定,張勃胸骨上平胸骨角見一斜行 2.8×0.2cm 刺切創,創角上鈍下銳,斜向右下入胸腔。死者心包膜上部有 1.5×0.2cm 裂口,主動脈根部可見一 1.0×0.2cm 裂口,心包腔積血 100ml,右側胸腔積血約 100ml。結論為,張勃系被他人持單刃銳器刺切,緻使主動脈根部破裂引起的心包填塞死亡。

從趙曉紅捅刺張勃的部位和力度來看,其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故意明顯,故趙曉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謊言拆解:

導演刻意無視法醫鑒定結果,把 “刺向胸部主動脈根部的緻命一刀” 歪曲成 “下意識揮了一下”,完全回避了這一行為的緻命性和主觀故意,試圖将故意傷害洗白成 “過失緻人死亡”,與法院最終認定的 “故意傷害罪” 完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