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短評外,再記幾個細節。
1.讓猶太人在登車之前簽字交出個人财産,是為了“讓猶太人登車時心裡還懷有一種秩序感”。
2.同作為一個法律人,最讓我印象深的是Stuckart。他的思維模式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法律人。海因裡希反感那些“無事生非、滿腹疑雲的律師”,而Stuckart就是海因裡希眼裡的這部分人。“我隻是在論證,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利,也必須按秩序進行”。Stuckart強調納粹法律的重要性,強調要給人民一個穩定的預期,這些都是法之所以成為法的基本因素,但是,納粹法律是法律嗎?惡法是不是法?這個法理問題至今仍然争論不休,而惡法的典型例子就是納粹法律。從這個角度來看,程序法……似乎僅僅是錦上添花的作用,根本的正義仍然需要實體法來維護。(似乎如此,很粗淺的想法,有待進一步思考)。
不知道自己記得清不清楚,隻記得納粹有一位法學家,在專業上有很深造詣,但因為為納粹政府做事,所以在法學界并不承認這個人的名聲和地位。好像是Stuckart?還是另外一個人?一下子想不起來了。
包括Stuckart反複讨論混血猶太人的問題,真的是非常非常典型的法律人思維,他自己說的“有勇有謀”,想的很多很深。但是,作為法律人的他,有術無道!有術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