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章剑华案

影片中,”彩桥之家“的院长章健华涉嫌性侵院内智力残障的女性而被检方起诉,最终在开庭时刻检方决定不起诉。事后记者凌晓琪质问检方律师,律师做出三点回应:

第一,环境证据不足以坐实章健华性侵事实;

第二,被性侵的小铃在事后患上了严重的创伤后应激综合征,无法出庭;

第三,香港不允许”一案两审“,所以为了日后追罪的可能性,这次暂时放弃起诉。

这三点成为了章剑华案必须撤诉的理由。第二点非常好理解,但关于第一和第三点,必须要涉及一些具体的法律背景。以下是我咨询一些法律专业的同学整理的答案,如有疏漏和错误欢迎评论补充指正。

二. 环境证据

关于环境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可被定义为 是指由行为人作案过程中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状况及能够反映现场特定环境的资料而形成的综合性证据 。参考来源: 利用环境证据断定事实并排除合理怀疑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具体可以包括专家证言、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环境证据可以对关联事实的证明形成证据链,推理来断定作案结论。参考来源: 香港这个医学专家瑜伽球谋杀妻女案简直太迷,逼我认真学了一会儿法条_风闻 (guancha.cn)

在章剑华案中的,在影片中着重提及的环境证据有垃圾桶里沾上精液和受害人核酸的废纸以及通伯隔着磨砂玻璃拍摄的案发时段的视频。那么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章剑华犯下了侵犯的罪行呢?控方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不行,这个结论我们也可以通过审讯章健华的片段中略知一二。在章剑华的口供中,他将废纸上的精液解释为自己的梦遗,将受害人的核酸解释为经常来办公室玩耍和翻垃圾桶;而那段案发视频只能清晰辨认出章剑华和受害人在办公室单独相处,并且二人有比较多的互动(通过磨砂玻璃的影像)。尽管这些证据能够作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并不足以完全排除疑点,关键在于无法证明二者的互动是性行为。

因此,受害人的口供就至关重要。但因为前面所提及的创伤后应激综合征,无法出庭导致无法坐实章健华性侵行为。

三. 一案两审(一罪两审)

影片中出现的”一案两审“的说法并不严谨,在香港法律中应该叫做“一罪两审”。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因为同一项罪行重复起诉被告。

现有的禁止一罪两审规则,作用在于禁止控方在某人已获判无罪或被定罪的情况下,以同一项罪行再次检控此人。这项规则所源于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获判无罪的人应可重过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则应面对适当惩罚。

参考来源: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 法改会刊物 - 报告书 (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并不一样,香港沿袭的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一罪两审”的英文原称是“double jeopardy”,大陆经常将其译为“一事不再理”。关于这个设定的历史由来和合理性,可以参考文章: 【TOP100】张卫平 |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qq.com)

在章剑华案中,控方律师在笃定无法胜诉的情况下,为了保存未来胜诉的可能性,而不得不撤诉。因为在环境证据不充分和受害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控方很有可能败诉,而一旦败诉,控方就不得再重复控告章剑华,这起案件就彻底无法翻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陆法律中,控方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感到证据不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侦察,将案件移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参考来源: 补充侦查_百度百科 (baidu.com)

四. 章剑华案原型:康桥之家院长张健华

最后,希望大家关注一下这起案件的原型,可以阅读: 「康桥之家」院长兼社工涉嫌与智障女非法性交事件 - 香港弱智人士家长联会 (hkjcpmh.org.hk)

我觉得影片中最尖锐的一句质问来自智力残障的少年对记者的一个问题

你是不是以后都会来?

这句话或许是在问记者,问律师,问警察,问政客,但这其实更是在拷问观众:

舆论的潮水终将褪去,正义的目光还会持久落在阴暗的角落吗?我们是真正在乎这个社会的不公,还是只是满足我们自己的猎奇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