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那個警察,當我來到兇案現場,發現被害人竟是我的情人,那麼我在内心震撼之餘,就會分析三種可能性(兇手肯定是霍普金斯,這個毫無懸念)——
1,本案的殺人動機與我沒有直接關系,或者兇手發現妻子偷情但不知道對象是誰。
2,本案的殺人動機就是兇手發現了妻子與我偷情,但我作為警察第一個到現場純屬偶然。
3,本案的兇手設計了一場圈套,知道我會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所以殺死妻子引誘我入陷阱。
到了警察局,霍普金斯一開始并未提及我與被害人的關系,因此推導出兩種可能——1是霍普金斯确實不知情,2是霍普金斯知情但是欲擒故縱故意不說,那就是剛才的第三種可能性——這是一個針對我的陷阱,作為一個警察,我會天然地傾向于這種可能性。
同時,本案現場的兇器竟然與我的手槍一模一樣——這個問題必然會引起我的警覺。正常邏輯來說,出現與警槍一樣的兇器,不但我會緊張,我的上司也會緊張。警方又發現這把兇器竟然從沒開過槍,真正的兇器消失了——多麼奇怪,而我身上恰好配着一把與犯罪現場一模一樣的手槍,我不會愚蠢到記不住當時放下槍的細節,而我也高度懷疑兇手就是故意針對我做了一個局。
那麼,作為一個調查過無數兇案的警察,從以上的幾點邏輯推理出發,自然會得出最後小律師也能想到的真相。
結論——如果我是那個警察,我不會自殺,當霍普金斯在法庭上揭穿我和被害人的情人關系之後,我就确認這是一樁針對我和被害人的陰謀,我會立刻告訴法官換槍的真相,全片終。
對了,安東尼·霍普金斯與高司令的表演近乎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