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因父之名》的故事改編自英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吉爾 福德四人案,作為由真實事件改編的傳記片有着較長的時間跨度,而本文則将着重于電影 第28分鐘到第42分鐘中主角一行人遭受警方刑訊逼供的經曆所引發的程序的法理問題。

電影中男主受審很容易使我們想到許多關于刑訊逼供、毒樹之果等和程序正義有關的話題,程序正義本身也是最常被提及的法治問題。在以往關乎程序正義的讨論中,我們側重于讨論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或者兩種正義哪一種更重要。但無論在哪種讨論中,我們往往都沒有質疑過程序正義這一名詞中的“正義”兩字,默認程序的正義确實是一種正義,或者至少是關乎正義的。然而電影中兩位警探的如下對話 “你會捉到真兇嗎?”“我們隻是終止放炸彈。”卻間接指向了程序與正義之間關系的問題。

想要基于《因父之名》這部電影探究程序與正義的關系,首先要思考,導緻主角蓋瑞等人冤屈的根本原因是什麼。從上述兩句台詞中,我們可以看到,在當時特殊的社會背景下,警方的目的并不是基于司法公正 (此處暫不區分司法與執法的區别)去查明真相抓住兇手而是基于公共安全去公開懲罰制造爆炸的這類恐怖行為(而非真兇本人),以此來威懾其他的潛在模仿者和安息民衆的憤怒。而由于案情複雜,想要揪出真兇必然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調查,而這有礙于公共安全的盡快恢複。相反,若是警方借助于新頒布的反恐怖主義法自己拟制一個兇手交付公衆反而是更高效的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公正和盡快恢複公共安全這兩種正義的實現産生了沖突,而手握特權的警方放棄了前者選擇了後者。由此可以看出,導緻主角蒙冤入獄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公共安全的正義對基于司法公正的正義的壓倒。因此,吉爾福德四人冤案所展現出的并不是一個技術性的法治程序問題,而是關于正義的不同價值觀發生沖突的倫理問題。即在這一問題中占核心地位的不是程序的缺失,而是支持兩種不同正義的力量的 不平衡。

然而,何為正義,這一倫理學命題自古以來便被無數哲人先賢以及 社會大衆讨論了無數回,卻至今也沒有得出一個具有普适性的結論。正如對最高的自然法的追求一樣,對真正的正義的追求大概率隻是人類美好但卻無法實現的夢想,或許我們永遠都隻能處在通往正義之窄門的路上而無法到達終點。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正義的最終答案是不可知的,正義的問題亦是無法徹底解決的。

正如哈特的實證主義代表作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所提,基于最低限度自然法所建立的實體法,本就包含相應所需的公共道德,而法律本身亦與道德在許多重要特征上有所區别,在法律作為獨立學科發展的進程上,法律與道德的脫鈎本就是分析法學階段不可繞開的基點。

那麼既然正義的問題無法解決,一個人為設計的司法程序在其中又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呢? 私以為,程序的存在提供了一個理性商談的平台,而這個平台為互相沖突的正義立場的支持者提供了一個達成相對共識的可能,而這一共識的達成可以大大降低沖突對各方可能造成的傷害,而理性商談的追求本身,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也是在現代性事業未竟的前提下對後現代社會的妥協,即在語用意義的角度确定言語協調行為構建社會秩序的基礎。

那麼進一步來看,程序是如何建構起這個理性商談的平台的,以及在這一平台下達成的共識是如何降低沖突帶來的傷害的。 人是理性和非理性共存的生物,如果說人在思考真理的時候是理性的,那麼在堅定信仰的時候人便往往是非理性的。回到電影裡,當公共安全和主角個人的司法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站在公共安全這一邊的警方,便會以一種非理性的态度來堅定自己的立場。而電影裡警方又恰處在一個較為緊急特殊的時期,因此,這種非理性狀态會進一步地增強。同時,因為警方的非理性而對主角使用暴力刑訊逼供,也使得主角因遭受身心痛苦而同樣陷入一種非理性的癫狂。由此産生了一種惡性循環,雙方皆因對方的非理性而進一步加深自己的非理性,此時,通過理性的商談來探究真相已不再可能。在審訊室這樣一整個非理性的空間中,有效的言語已然缺席,正如電影所展現的那樣,雙方不過都在重複性地各說各話。言語的缺失所留下的空白則由暴力所填補,而在價值信仰沖突的情況下非理性狀态則會進一步地放大此種暴力,最終,本應由商談所達成的共識變成了由暴力所帶來的征服。而面對本就是暴力機關的警方,主角自然成為了被征服者,從而被迫簽字畫押。回看這整個審訊的過程,自一開始警方因緊急狀态而開始不受限制地使用非理性手段時,最終通過暴力使主角被迫認罪的結果便可預見地不可避免。想要避免主角所遭遇的悲劇,那麼一開始便需要一個框架來約束限制強權者滑向非理性的狀态,或者說通過限制強權者 處于非理性狀态時所能使用的暴力來反向推動強權者回歸理性。自此,作為限制強權的框架的審訊程序則突顯出了其重要的現實意義。有了程序的約束,警方的非理性暴力将會得到很大的收斂,而有着催化劑作用的暴力行為被約束後,警方的非理性也将逐漸冷卻,最終回歸理性。相應,本就是因警方的暴力對待才陷入非理性的主角也因此可以一開始就避免陷入非理性的境地。由此,理性的在場得以讓言語回歸,進而使得商談并達成一 定的共識和結果成為可能,而非理性暴力和征服所将帶來的傷害(包括身心傷害和對司法權利的侵害)也因此得以避免。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程序自一開始便不是為解決關乎正義的問題所設計的,正義的問題也是無法解決的。程序的功能在于保證雙方有足夠的理性來商談并得出一個互相接受的共識,而非任由非理性的徹底放縱來使所有人互相傷害。因此,作為技術性工具而非價值性原則的程序并不關乎應然層面的正義,它所關乎的是如何作為一個工具來維持各種不同的正義之間的平衡,并為不同的正義得以相對地共同實現提供一種可能。

正如波德萊希在《公法檔案》中所說: 純粹描述性的語言不能言說廣義的應然領域。同樣實然層面的技術性的程序并不能用來解決應然層面的關于正義的價值判斷問題。不過盡管如此,在我們不斷追尋正義時,程序作為一種工具或許能讓我們通向正義的窄門的道路更加平整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