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無疑是一部好電視劇,它好就好在,通過一些喜劇化的片段來引發人們對最深刻的法律問題的追問和思考。但如果人們放棄思考,隻是一昧地追随古美門的觀點,如高贊劇評所宣稱的那樣大談“别太迷信正義”,那麼我想,這反而是有失劇作者引發大衆思考的本意的。

這種對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由純粹的功利主義倫理學中得到充分的滋養。這類情感的存在,有賴于人們對它們自身所固有的終極正義性的信仰......我們要進一步問一問,一種不可能喚起民衆對法律不可動搖的忠誠的東西,怎麼可能又有能力使民衆普遍願意遵從法律?——哈羅德·伯爾曼

相較于其他人文社科專業,法學或許是一個格外需要某種“現實感”才能得到一些體悟的學科。許多時候,往往是一個案件,一紙新聞,一部深刻的小說或電視劇,比繁重的書卷更能使人産生萬千聯想。《Legal High》,在我看來,就是這樣一部深刻且有趣的電視劇。在輕浮,喧鬧的表象下,這部日式喜劇為我們揭示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法律問題。其中,它的第一季第四集所讨論的問題,格外令我深思。

這一集的故事是圍繞一個普通的“日照權”民事糾紛而展開的:島津地産在與附近居民達成磋商之前,不顧居民環境權益擅自開工建設,導緻居民們的“日照權”權益将受到侵犯。“愛錢如命”的古美門律師選擇接受了地産開發商的高價委托。為了獲得勝利,他無所不用其極,通過利用反對建設的居民各自不堪的經曆以及金錢的誘惑,他成功地使原本齊心協力的居民們一個個倒下,最終以數額不大的金錢,幫助地産商擺平了這一件事。顯然,相比于這部電視劇中許多案件而言,這次的糾紛并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大事。但是,就是這樣簡單,甚至可以說是瑣碎的一起案件,卻使觀看時的我心潮起伏,久久難以平靜。古美門固然是這一集故事的主角與勝利者,但我卻對他很難産生太多的敬意與認同感。質言之,我完全不能認同他在這一集中所展現的那種法律觀。

我并不是希望對古美門的行為做某種道德批判,我也完全明白且認同,維護并争取當事人的最大權益,是律師最重要的使命之一。但是,我仍然難以對古美門在劇中的(在我看來是卑劣的)行為表示認同,更無法接受他對法律的這種理解與觀念。在我看來,這種理解不僅在理論上是不妥當的,在實踐中,也将會是危險的。

為了便于說明我的觀點,請允許我在此列出劇中的一段經典對白:

古:正義?黛:我當律師就是為了守護正義。古:零分。黛:你知道你在做什麼嗎?揭開人的傷口,逼人看不願看的東西。這樣究竟能救得了誰?古:跟我來...你看,這是這個街區土木業的老店,這位是寺田務工店的寺田朋子女士,她丈夫死于工作中的事故,撫養着上初中的孩子,獨自一人守衛着工務店和工作人員們,由于不幸的經營困難面臨倒閉,但是,殘存的一絲希望,就是接下了島津地産的承包工程,是她丈夫曾經的至交好友島津社長伸出的援手....一旦島津地産陷入危機,她恐怕隻能自缢而死了。你所做的事就是置她于死地。(一位男人駕車駛入店内,婦人喊了聲“老公”,開心地迎了上去)黛:那死去的是誰?古:我的創作,全都是我現編的...但聽了我剛才的話,你怎麼想的,想要幫助島津地産是吧。黛:我是這麼想的,但這不是你的謊言嗎?古:但是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說不定真正存在寺田工務店,不是嗎?你口中所謂的正義,隻是居高臨下的同情而已。不過是憐憫每次出現在眼前的可憐的人。黛:可是,如果你否定這種行為的話,那麼正義又在哪裡?古:我們又不是神,怎麼可能會知道那種東西?你認為的正義隻存在于特制英雄劇和《少年JUMP》中吧。為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全身而戰,我們律師能做的隻有這個,也不應該去做越級的事,明白了嗎?晨間劇女主?

這一幕台詞無疑是這部電視劇中的一段經典台詞,引來了無數網友的稱贊與轉發。古美門此處的邏輯其實不難理解,他想告訴黛的隻是,你認為幫助那些平白無辜被大企業損害日照權的居民就是正義,僅僅隻是因為他們比較“悲慘”,但如果我告訴你,一旦居民們勝訴了,那些和大企業有關的人們可能會更加“悲慘”,那你的正義還站的住腳嗎?

然而,如果不為劇中古美門強大的氣場所震懾住,而是轉念冷靜一想,我們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讨論這裡的“正義”問題時,古美門實際上已經做了某個概念的偷換,他潛意識地已經默認,黛所信仰的“正義”,僅僅隻是一種對弱者無差别的憐憫情感。但是,對“正義”是什麼的問題,是否隻能有這一種答案?為什麼正義僅僅隻能是某種“鄉願”般的權衡計算,而非某些先定的正當權利與價值準則?

乍一看,古美門在此處采用的是似乎是某種功利主義的倫理觀,所以在他看來,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任何先驗的正義原則,一切都應該服務于最大化的總效用。但仔細觀之,卻又并非如此,因為即使是功利主義,也已經預設了某種正義的存在,隻是說,這種正義不是由預設的某些原則所決定的,而是要以後果是否可欲為準。而古美門則顯然又絲毫不承認任何一種獨立于法律外的正義。當他以“寺田工務店的女主人”為藍本舉例時,他僅僅隻是希望使黛的“正義”自相矛盾。所以,當他說“你認為的正義隻存在于特制英雄劇和《少年JUMP》中吧”時,他否定的不僅是道義論的正義觀,顯然也包括了功利論的正義觀念。

我們可以适當地把古美門理解為一個徹頭徹尾的相對主義的信徒。我相信這也是這一集的編劇試圖為我們呈現的某種價值理念。在劇中,曾經齊心協力一同與大型企業抗争的反對居民委員會的最終瓦解,就是因為,每一個居民都因自身的不同經曆,有着不同的利益考量,因而都不再願意為社區的公共權利受侵犯一事而抗争到底,盡管這一侵犯帶有着如此明顯的惡意。這些情節似乎在試圖告訴我們,對于同一件事,每一個人都有着不同利益與選擇取向,而這些不同之間并沒有什麼絕對的對與錯,它們都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我們也就根本找不到一個普遍的正義觀念,所有的利益争議都需要也隻能付于實存的法律框架下的博弈。

但是,如果一切都是相對的,如果正義并不存在,那麼法律又将作為什麼而存在呢?法律顯然也不能代表某種特定的價值與意義,因為既然隻有神才能知道正義的答案,那麼不是神的立法者顯然也不能獲知。如此一來,法律就隻能是某種無涉于終極關懷的工具與技術,它隻能作為某種類似于資本市場上的經濟工具般的東西而存在,因而,它也就沒辦法為我們提供某種正當與否的基準。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未與居民達成一緻的情況下,島津地産擅自開工,嚴重侵害居民的日照權;在抗議發生後,董事長仍然毫無悔意,宣稱“居民的要求是永遠滿足不完的”;在面對居民時,代理律師仍然是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臉,仿佛給予居民一點微不足道的賠償就是賞賜一般;在深入談判時,代理律師無所不為,運用欺詐,威逼,利誘,種種卑鄙的手段以促使居民接受低額的補償.......這些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會為此感到氣憤的事情,在古美門眼中也就都不是不正義了,因為故意違反法律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在這種經濟工具的視角下,并不代表某種惡行,而隻是意味着——經由構成要件到法律後果的三段論推理所得出的——侵權人需要為此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而已。而隻要雙方能在法律的範圍内就賠償金額達成一緻,無論是誰“作惡”在前,無論賠償金額是否“公道”,這些也就沒有任何關系了。這就是古美門所認為的“legal high”(法律至上)的含義,這也就是古美門所傳達的法律觀。

但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如果善惡之分,正邪之别真的不存在,如果法律也不能服務于人們對一個公正的社會的終極追求,那麼,人們為什麼要遵守法律呢?如果法律隻是作為一種服務于社會功能的工具與技術而存在的話,它又如何能要求人們獨占性的忠誠呢?人性總是有着對超越性的價值展開非理性的追求的欲望和沖動,而單純的經濟學的工具理性計算,卻顯然沒辦法為此提供更多的實質意義。當這一工具的要求與人們的利益相違背時,我們也就無法指責人們抛棄這一工具而另謀他法。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有一句名言為法律人廣為傳頌:“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就形同虛設”,不論對這句話的翻譯有多少誇大的成分在,它都至少精準地揭示出了一個關鍵命題:沒有某種正當性,合法性就将寸步難行,而“legal high”(法律至上)也就殊不可能。

這是法律不可避免的命運嗎?顯然并非如此,因為法律完全可以不退化為冷酷的經濟工具而存在,它完全可以與人們的正義觀念(無論它是源于自然法也好,宗教也好,還是某種樸素的倫理原則也好)在保持某種張力的同時攜手共進。事實上,在法律漫長的曆史中,法律與正義,二者經常被當作同一個事物來看待。就在《學說彙纂》的卷首,烏爾比安曾寫道:“法其實來自于正義:實際上,就像傑爾蘇非常優雅地定義的那樣,法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在古代的法學家們看來,法律絕對不是某種器物般的東西,它還是某種承載着自然的價值與意義的事物。近代啟蒙運動以來,舊有的自然形而上學秩序遭到了愈發嚴重的質疑,但自然正當(Natural Rights)的觀念卻并沒有徹底消亡:由《人權宣言》等一系列文獻所奠定的所謂“私權神聖”這一基本法律原則,它隻能在與正義相結合的情況下才能得到理解。如果一切都如古美門所認為的,隻是工具性的經濟計算,那麼這種沾滿了銅臭味的權利又怎麼可能是神聖的呢?

正因為權利是神聖與正義的,“為權利而鬥争”也就有了意義,因為它不僅僅是對某種利益的捍衛,更是對法律的捍衛,是對人們所信仰的,甚至願意為之獻身的“正義”與“是非”的捍衛。“驅使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不是利益,而是對遭受不公的道德痛楚”。因之,它也就成了一種道德義務,不僅是對己的道德義務,而且也是對集體,對民族的道德義務。人們在自覺地捍衛自己的權利的同時,也就實現了對國家制定法的确證,對正義的确證。

古美門不會認同這些,而小區裡的這些居民們,也不懂得這些。雖然立場相對立,但他們的法律觀念在實質上卻都是同樣的一種赤裸裸的“唯物質主義”與相對主義,即都把違法的侵權行為僅僅隻看作對某種(無關價值的)對經濟利益的侵害。正因如此,古美門也就無法理解大貫律師為什麼甯願身居”樓齡四十年布滿裂紋的雜用大樓跳蚤亂蹦的辦公室”裡,過着”圍着啤酒肚火爐嚼着鱿魚幹”的清貧生活,也要堅持為居民們打這種不掙錢的維權官司。居民們也無法理解大貫律師的堅持,無法理解他所說的“對于那種大企業,不狠狠痛擊是不行的,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與他們和解”的含義。而在大貫律師看來,島津地産在不與居民達成一緻的情況下擅自開建公寓,實則是在打着“建成之後,人們再怎麼反對也沒用”的鬼算盤,這屬于無良的奸商行徑。它不僅惡意地侵犯了個人的權利,也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因此,公民們有責任與之鬥争到底,以捍衛自己的是非感與人格尊嚴,捍衛社會的公道與正義,并與此同時,捍衛法律本身。如耶林所說:“為權利而鬥争同時是為制定法而鬥争……隻要制定法不應是無用的遊戲和空洞的廢話,制定法就必須被維護,與受害者的權利一同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究竟是古美門,還是他在本次案件中的對手大貫,才更能承擔起捍衛“legal high”的使命呢?我想答案是顯然的了。因為,在法律面前的相對主義态度無法使人理解法律除了有保障社會便利的功能性作用外,還有維護正義,為人們提供價值與意義的精神價值。而片面地看待法與正義的關系,隻會讓法律的真正作用難以得到昭彰。在本集節目終,古美門成功地以一筆數額不大的補償金擺平了此事,赢得了輝煌的勝利,但是,最後的結局将是什麼呢?大企業不顧居民權益,随意興建的風氣還在繼續;居委會主任的貪污行為仍然得不到制止;古美門大律師将仍然以“(案子)值不值得接是由報酬決定的,窮人沒資格聘請我”的态度自居,并将繼續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擇手段;而新的公寓樓蓋起來後不久,島津地産還将會擅自興建另一座樓,而新搬入的住戶很快就要陷入另外一起日照權的糾紛中.......這些都是古美門所明知的,但他會托詞“我們律師能做的隻有這個,也不應該去做越級的事”為自己辯護,會把這些歸結到法律之上。但這些真的(僅僅)是法律的問題嗎?如果社會公衆知道這些,他們會怎麼看這樣的“法律”呢?的确,古美門完全可以以這些都是“合法”的而自我辯護,也可以宣稱“為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全身而戰”屬于法律人的天職,但在人們最純粹的道德情感面前,這些說辭都顯得過于蒼白無力了。它隻能讓民衆們把法律人看作為一些棄絕了其信念與感情的“不關心終極目的,一味任用理智的怪物”,并因而把法律看作資本的奴仆,不能捍衛正義與自己的權利的空洞工具。這樣的法律,縱使在法律人的眼中再高大,在人民的心目中,又如何能高大起來?

誠然,在祛魅的現代世界中,為法律尋找某種外在的正當化資源,是很困難的事情,任由相對主義與虛無主義滋長,讓正當性為合法性所替代,也是一個很輕松不用費力的選擇。但這不應是法律所邁向的最終方向,因為無論法律是否應當承載價值,應當承載何種價值,它都必須要要求其臣民的尊重與服從,而這與法律的正當性是分不開的,正如盧梭所說:“即使是最強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強力轉化成權利,把服從轉化成義務,他就不可能強到足以永遠當主人”。如果法律脫離了正義的神聖價值而存在,如果法律人都像古美門一般,眼中隻有法律,利益與金錢,而看不到維護正義的責任,那麼僅靠強力,又如何能讓法律得到人們的服從?當我們看到“嫖娼從不找16歲以下少女,這是底線”這樣的奇談怪論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現在某些律師的辯護詞中時,當我們看到許多中國民衆對法律,對法律人愈發感到失望與厭惡時,在中國法治建設逐漸邁入深水區的今天,為了重新赢得廣大民衆對法治的信仰,我以為,我們就有必要為法律尋找到某條正當化的道路,讓法律與正義,合法性與正當性能夠攜手共進,形成一種辯證的綜合。如此,方能讓“legal high”(法律至上)的口号,不再成為法學家筆下空洞的口号,而能在廣大民衆心中,真正地生根,發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