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

三個故事并行,有慘痛經曆在前,親身感觸在中,悲慘絕望跳樓在後,盡管有慣例可依,卻重新定義了正當防衛的尺度。故事還是很流暢,也有一些表達,看哭的朋友挺多,也融入了不少喜劇元素。

學法的人也許看完感觸會更深一點,其實不太認可這裡面提到的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律隻是社會治理的一種手段,它在于打造量尺去衡量,形式公平而非絕對公平。推動法律的完善和落實法律程序的嚴謹,是基于社會發展的必要,慣例是一種方式,修正的動機和行為都是對的,但是也會衍生一些新的問題。

被欺壓到反抗,看到不平要拔刀,從見義勇為到互毆到故意傷害,這個尺度本來就很模糊,允許有意外的發生,但是殺人償命這道理雖然俗但也不是完全沒道理。

法沒有錯,那誰錯了?這個問題,我想了很久,可能始終無解吧。法、本就是冷冰冰的,不太需要那麼多人情味,但是社會進步,好像也離不開人情味,這與法律本就略顯沖突。雷佳音那段陳詞,很慷慨激昂很打動人,但是不講法了,這太像美國評審團的判例法而非成文法的風格。

最終還是依托于“明君”莫名其妙的鼓掌,可能悲劇會更濃烈一點,更說服力一點;不過也感激這一路所有人做出的努力。

...

《刑法》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過當之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