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赌鬼父亲正在实施严重暴力,侵害母(林心如饰)女二人,林心如不慎把赌鬼勒死。

隔壁邻居数学老师是舔狗,知道上述事情后,帮助母女俩毁尸灭迹。

数学老师把赌鬼的尸体处理好,又制造了一些假证据:如将犯罪现场清理干净,制造母女俩的不在场证明,要求他们三个串供。

此外,数学老师还杀掉了一个无辜的流浪汉来冒充酒鬼,以扰乱警察的搜查。

后来,数学老师为了让母女二人心中没有负罪感,就假装自己是偷窥狂、变态,雇人殴打对林心如有好感的大老板,又写信恐吓林心如要干掉他女儿,实际上他是想要伤害正在破案的大学教授。

后来,数学老师因杀害赌鬼被捕入狱。大学教授后来知道了顶包的事件以后,告诉了林心如,林心如破防了,便投案自首。

根据以上案情,基于我国大陆刑法,进行以下分析:

1、母女二人杀死赌鬼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理由: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片中,赌鬼父亲当时正在实施严重危害母女二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林心如将其勒死,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母女二人毁尸灭迹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理由:首先,母女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何来犯罪证据一说?其次,即使母女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母女二人毁尸灭迹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

3、数学老师处理尸体、清理犯罪现场、顶包等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因为母女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数学老师无法成立如下犯罪:

(1)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不存在犯罪证据。

(2)无法成立窝藏罪。因为母女二人不是犯罪分子。

(3)无法成立包庇罪。因为母女二人不是犯罪分子。

4、数学老师雇凶打人,老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小混混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理由:小混混主观上并没有想要侵害大老板的犯罪故意,老师直接引起了其犯罪的故意,因此构成教唆犯。

假如老师让小混混把大老板达成轻伤,但是小混混把大老板打死了,小混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老师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假如老师只让小混混打大老板一顿,但是小混混去抢了大老板的钱,那么小混混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老师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因为老师对大老板创造的危险是人身性质的,小混混却侵犯了大老板的财产权,小混混自己负责。

5、数学老师杀死无辜的流浪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自不待言。

6、数学老师偷拍林心如的照片,不构成任何犯罪。

理由:如果数学老师偷拍林心如的照片,以此为要挟,要求与其发生X关系,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强奸罪。如果要求其交付金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7、老师威胁林心如让其不要和大老板交往,否则伤害她女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是财产权,如果老师威胁林心如,让她交钱,否则伤害女儿,这时候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老师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法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老师的行为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由于我国没有“恐吓罪”,所以老师的行为在我国不构成任何犯罪。

但是老师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行政拘留。

8、老师利用声波使得教授发生车祸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老师并没有想要教授死亡,只是想要其受点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假如A只是想教训B一下,使其受轻伤,但是不慎用力过大,将B打死了,A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因为A对B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的。

总结:

数学老师的一系列蜜汁操作,可以,但是完全没有必要。

这个故事的背景难道不是发生在中国大陆吗?我整体看下来实在是很迷惑。男主那“献身”的一系列举动,实在是让我感到很迷惑。在我看来,那就是一个典型的正当防卫,只需要在案件发生以后,报警处理即可,找到专业的律师团队,可能不会以正当防卫定案,但是至少可以定性为防卫过当啊!何必要整这么一出呢?到最后,老师进去了,林心如进去了,还害死了一个无辜的流浪汉,以及在牢狱之外无家可归的女儿。

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数学老师就是一个变态,想要救那母女俩的理由也太牵强了。可能是因为我没有那么绝望的时刻,无法体会在自己绝望的时候看到了希望是一种怎样的体验。他认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感到了自己,但是在我看来,一切都是没有必要,没有任何意义。

希望大家在观看电影之余,也可以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电影中的那对母女,自己会如何呢?

可能因为我是学法律的,我姐,我姐夫也是学法律的,我还是第一时间会报警,我还是会相信公检法的处理。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