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87年宪法没有赋予各州独立脱离联邦的权力

1787年美国宪法不是1777年邦联条例。后者本质上是一份国际条约,是十三个独立邦国为了应对英王和议会军队而订立的同盟条约,弗吉尼亚可以选择不履行,后果也不过是其他各邦不再履行义务。而1787年宪法的缔约主体是“We the People”——美国人民,不是各州。制宪者和各州批准宪法的代表在签署宪法时都清楚知道,他们批准创造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主权。在华盛顿和汉密尔顿等人看来,如果不创造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美国就会受到旧大陆封建王权的威胁。在这里他们参考了英国,认为正是由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联合以及英吉利海峡的屏障让英国无需组建常备军,因此享受了广泛的自由。杰伊在《联邦论》第五篇中指出,如果一个州可以任意脱离联邦,它就可能与欧洲王权结盟,把欧洲海军和陆军引入美国,大西洋就不再是美国安全的屏障(Federalist No. 5)。在第八篇中,杰伊继续提到,在此种情况下,美国各州会时刻处于战争威胁,而各州政府就必须组建常备军,常备军天生就具有摆脱民选政府控制以威胁人民自由的危险——只有统一的联邦主权才能打破这个恶性循环(Federalist No. 8)。
同时,宪法全文也没有一处提及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联邦:其序言中使用的语言是“我们人民”而非邦联条例里的“十三独立邦国”。第三条明确规定叛国罪是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靠其敌人。第五条没有沿用邦联条例中各州一致同意才能修宪的旧例,代之以四分之三多数批准。第六条确立了联邦宪法为最高法律,效力高于各州法律(即Supremacy Clause)。正如马歇尔大法官在McCulloch v. Maryland(1819)案中的判词所言:“宪法由人民制定,为人民而设,就其性质而言,它优先于各州立法机关的一切行为。”考虑到建国的历史、联邦党人的论述和1787宪法的行文和结构,各州独立脱离联邦的权力只能是南方州的政治发明。

二、北方各州的废奴(排除忠于联邦的南方州,比如西弗吉尼亚等)不是在第十三修正案后,而是一个建国后就开始的渐进过程

1777年佛蒙特州在其宪法中禁止成年奴隶制,是北美第一个通过宪法废奴的政治实体。1780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了《渐进废奴法》(An Act for the Gradual Abolition of Slavery),规定此后出生的奴隶子女在年满28岁后获得自由。1783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Quock Walker案中裁定奴隶制违反该州宪法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条款。到内战爆发前,所有北方州都已经废除了奴隶制或正在法定程序中逐步废除。
同样,北方,乃至整个美国废除奴隶制的原因也不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制度是错误的。在早期废奴主义者出于启蒙思想、宗教教义和美国革命的理念的感召投身于废奴运动中,他们反对奴隶制的理由也是因为奴隶制有悖于生而平等的新大陆承诺,有悖于自然正义,而不是奴隶制是落后的生产关系。正如戈登·伍德在《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中所言,美国革命激发的平等主义理念是推动北方各州在建国初期走向废奴的关键力量。人们对奴隶制的道德直觉汇聚在最早的畅销书作家斯托(Harriet Stowe)夫人的名作《汤姆叔叔的小屋》中,这本书在十九世纪是仅次于《圣经》的第二大畅销书,书中揭示了一个直白而简单的事实:“如果奴隶制不是错的,那就没有什么是错的了。”

三、林肯在内战前不是一个废奴主义者,南方各州是为了保护奴隶制才脱离联邦

在1858年,林肯在与史蒂芬•道格拉斯的辩论中明确说过:“我无意直接或间接干预蓄奴州的奴隶制度。我相信我没有这样做的合法权利,我也没有这样做的意愿”(Lincoln-Douglas Debate)。林肯认为奴隶制是错的,但他首先要维护宪法和联邦,这一点他讲得很清楚。因为宪法保护奴隶制,所以他不会废除它,尽管他讨厌奴隶制。
但是,当林肯成为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却感受到了奴隶制度面临的威胁,从而选择退出联邦。采用了类似独立宣言的行文逻辑,南卡罗来纳州的分离宣言开篇就将维护奴隶制列为首要理由。而密西西比州的宣言更直白:“我们的立场与蓄奴制度密不可分”(Mississippi Declaration of Secession)。南方邦联副总统斯蒂芬斯在”基石演说”(Cornerstone Speech)中公然宣称“邦联政府”的基石就是黑人天然低于白人,奴役是其“自然和正常状态”。面对这种违反根本道德和宪法的叛乱行为,林肯作为总统必须履行宪法赋予他的首要职责——“忠实执行合众国法律”。
即使在内战中,林肯也不是第一时间想要废除奴隶制。《解放奴隶宣言》首先是一项战争措施,法律依据是总统的战时统帅权,而且只适用于叛乱各州,而不适用支持联邦的蓄奴州,在战后也要废止。促使林肯最终走向废奴的,是多重因素的汇聚:黑人士兵在战场上的牺牲,共和党激进派如史蒂文斯的持续施压,弗德里克•道格拉斯的反复坚持,以及南方各州的抵抗。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诠释了这场内战最为进步的意义,即实现《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承诺。如埃里克·方纳在《烈火中的考验》所言,林肯是一个伟大的学习者,他并非天生的解放者,但他在战争中逐步认识到,不废除奴隶制,联邦就不可能真正重建。而在最后,林肯的思想已经逐渐和激进共和党人相一致,他不但支持有限黑人投票权,还认为必须给予新解放的黑人以土地,让他们获得经济支持,这也导致了他最后的悲剧。

四、内战前南方州权并未受到打压,反而处于压倒优势

在林肯当选前,因为五分之三条款的缘故(将每名奴隶折算为五分之三人口来分配众议院席位和总统选举人票),南方各州在联邦政府享有远超其自由人口比例的政治权力。例如,杰弗逊之所以能在1800年击败亚当斯当选总统,恰恰是靠五分之三条款赋予弗吉尼亚的额外选举人票,如果没有这一偏向南方州的制度设计,杰弗逊不可能当选。从来没有任何联邦法律谈及限制南方奴隶制的问题。恰恰相反,联邦权力被反复用来扩展和巩固奴隶制——而且往往是以牺牲北方州权为代价的。1850年的《逃奴法》(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要求北方各州积极协助缉捕逃奴,剥夺了被指控为逃奴者的陪审团审判权,甚至强制北方公民参与追捕。1857年的Dred Scott案中,首席大法官坦尼裁定黑人”没有白人必须尊重的权利”,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事实上,林肯当选总统才是南方州在联邦权力斗争中的第一次重大失败,也因此引发了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