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无疑是一部好电视剧,它好就好在,通过一些喜剧化的片段来引发人们对最深刻的法律问题的追问和思考。但如果人们放弃思考,只是一昧地追随古美门的观点,如高赞剧评所宣称的那样大谈“别太迷信正义”,那么我想,这反而是有失剧作者引发大众思考的本意的。

这种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这类情感的存在,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我们要进一步问一问,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哈罗德·伯尔曼

相较于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或许是一个格外需要某种“现实感”才能得到一些体悟的学科。许多时候,往往是一个案件,一纸新闻,一部深刻的小说或电视剧,比繁重的书卷更能使人产生万千联想。《Legal High》,在我看来,就是这样一部深刻且有趣的电视剧。在轻浮,喧闹的表象下,这部日式喜剧为我们揭示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其中,它的第一季第四集所讨论的问题,格外令我深思。

这一集的故事是围绕一个普通的“日照权”民事纠纷而展开的:岛津地产在与附近居民达成磋商之前,不顾居民环境权益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居民们的“日照权”权益将受到侵犯。“爱钱如命”的古美门律师选择接受了地产开发商的高价委托。为了获得胜利,他无所不用其极,通过利用反对建设的居民各自不堪的经历以及金钱的诱惑,他成功地使原本齐心协力的居民们一个个倒下,最终以数额不大的金钱,帮助地产商摆平了这一件事。显然,相比于这部电视剧中许多案件而言,这次的纠纷并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但是,就是这样简单,甚至可以说是琐碎的一起案件,却使观看时的我心潮起伏,久久难以平静。古美门固然是这一集故事的主角与胜利者,但我却对他很难产生太多的敬意与认同感。质言之,我完全不能认同他在这一集中所展现的那种法律观。

我并不是希望对古美门的行为做某种道德批判,我也完全明白且认同,维护并争取当事人的最大权益,是律师最重要的使命之一。但是,我仍然难以对古美门在剧中的(在我看来是卑劣的)行为表示认同,更无法接受他对法律的这种理解与观念。在我看来,这种理解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在实践中,也将会是危险的。

为了便于说明我的观点,请允许我在此列出剧中的一段经典对白:

古:正义?黛:我当律师就是为了守护正义。古:零分。黛:你知道你在做什么吗?揭开人的伤口,逼人看不愿看的东西。这样究竟能救得了谁?古:跟我来...你看,这是这个街区土木业的老店,这位是寺田务工店的寺田朋子女士,她丈夫死于工作中的事故,抚养着上初中的孩子,独自一人守卫着工务店和工作人员们,由于不幸的经营困难面临倒闭,但是,残存的一丝希望,就是接下了岛津地产的承包工程,是她丈夫曾经的至交好友岛津社长伸出的援手....一旦岛津地产陷入危机,她恐怕只能自缢而死了。你所做的事就是置她于死地。(一位男人驾车驶入店内,妇人喊了声“老公”,开心地迎了上去)黛:那死去的是谁?古:我的创作,全都是我现编的...但听了我刚才的话,你怎么想的,想要帮助岛津地产是吧。黛:我是这么想的,但这不是你的谎言吗?古:但是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说不定真正存在寺田工务店,不是吗?你口中所谓的正义,只是居高临下的同情而已。不过是怜悯每次出现在眼前的可怜的人。黛:可是,如果你否定这种行为的话,那么正义又在哪里?古:我们又不是神,怎么可能会知道那种东西?你认为的正义只存在于特制英雄剧和《少年JUMP》中吧。为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全身而战,我们律师能做的只有这个,也不应该去做越级的事,明白了吗?晨间剧女主?

这一幕台词无疑是这部电视剧中的一段经典台词,引来了无数网友的称赞与转发。古美门此处的逻辑其实不难理解,他想告诉黛的只是,你认为帮助那些平白无辜被大企业损害日照权的居民就是正义,仅仅只是因为他们比较“悲惨”,但如果我告诉你,一旦居民们胜诉了,那些和大企业有关的人们可能会更加“悲惨”,那你的正义还站的住脚吗?

然而,如果不为剧中古美门强大的气场所震慑住,而是转念冷静一想,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讨论这里的“正义”问题时,古美门实际上已经做了某个概念的偷换,他潜意识地已经默认,黛所信仰的“正义”,仅仅只是一种对弱者无差别的怜悯情感。但是,对“正义”是什么的问题,是否只能有这一种答案?为什么正义仅仅只能是某种“乡愿”般的权衡计算,而非某些先定的正当权利与价值准则?

乍一看,古美门在此处采用的是似乎是某种功利主义的伦理观,所以在他看来,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任何先验的正义原则,一切都应该服务于最大化的总效用。但仔细观之,却又并非如此,因为即使是功利主义,也已经预设了某种正义的存在,只是说,这种正义不是由预设的某些原则所决定的,而是要以后果是否可欲为准。而古美门则显然又丝毫不承认任何一种独立于法律外的正义。当他以“寺田工务店的女主人”为蓝本举例时,他仅仅只是希望使黛的“正义”自相矛盾。所以,当他说“你认为的正义只存在于特制英雄剧和《少年JUMP》中吧”时,他否定的不仅是道义论的正义观,显然也包括了功利论的正义观念。

我们可以适当地把古美门理解为一个彻头彻尾的相对主义的信徒。我相信这也是这一集的编剧试图为我们呈现的某种价值理念。在剧中,曾经齐心协力一同与大型企业抗争的反对居民委员会的最终瓦解,就是因为,每一个居民都因自身的不同经历,有着不同的利益考量,因而都不再愿意为社区的公共权利受侵犯一事而抗争到底,尽管这一侵犯带有着如此明显的恶意。这些情节似乎在试图告诉我们,对于同一件事,每一个人都有着不同利益与选择取向,而这些不同之间并没有什么绝对的对与错,它们都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我们也就根本找不到一个普遍的正义观念,所有的利益争议都需要也只能付于实存的法律框架下的博弈。

但是,如果一切都是相对的,如果正义并不存在,那么法律又将作为什么而存在呢?法律显然也不能代表某种特定的价值与意义,因为既然只有神才能知道正义的答案,那么不是神的立法者显然也不能获知。如此一来,法律就只能是某种无涉于终极关怀的工具与技术,它只能作为某种类似于资本市场上的经济工具般的东西而存在,因而,它也就没办法为我们提供某种正当与否的基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未与居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岛津地产擅自开工,严重侵害居民的日照权;在抗议发生后,董事长仍然毫无悔意,宣称“居民的要求是永远满足不完的”;在面对居民时,代理律师仍然是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脸,仿佛给予居民一点微不足道的赔偿就是赏赐一般;在深入谈判时,代理律师无所不为,运用欺诈,威逼,利诱,种种卑鄙的手段以促使居民接受低额的补偿.......这些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为此感到气愤的事情,在古美门眼中也就都不是不正义了,因为故意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种经济工具的视角下,并不代表某种恶行,而只是意味着——经由构成要件到法律后果的三段论推理所得出的——侵权人需要为此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而已。而只要双方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无论是谁“作恶”在前,无论赔偿金额是否“公道”,这些也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这就是古美门所认为的“legal high”(法律至上)的含义,这也就是古美门所传达的法律观。

但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果善恶之分,正邪之别真的不存在,如果法律也不能服务于人们对一个公正的社会的终极追求,那么,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呢?如果法律只是作为一种服务于社会功能的工具与技术而存在的话,它又如何能要求人们独占性的忠诚呢?人性总是有着对超越性的价值展开非理性的追求的欲望和冲动,而单纯的经济学的工具理性计算,却显然没办法为此提供更多的实质意义。当这一工具的要求与人们的利益相违背时,我们也就无法指责人们抛弃这一工具而另谋他法。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有一句名言为法律人广为传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不论对这句话的翻译有多少夸大的成分在,它都至少精准地揭示出了一个关键命题:没有某种正当性,合法性就将寸步难行,而“legal high”(法律至上)也就殊不可能。

这是法律不可避免的命运吗?显然并非如此,因为法律完全可以不退化为冷酷的经济工具而存在,它完全可以与人们的正义观念(无论它是源于自然法也好,宗教也好,还是某种朴素的伦理原则也好)在保持某种张力的同时携手共进。事实上,在法律漫长的历史中,法律与正义,二者经常被当作同一个事物来看待。就在《学说汇纂》的卷首,乌尔比安曾写道:“法其实来自于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在古代的法学家们看来,法律绝对不是某种器物般的东西,它还是某种承载着自然的价值与意义的事物。近代启蒙运动以来,旧有的自然形而上学秩序遭到了愈发严重的质疑,但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s)的观念却并没有彻底消亡:由《人权宣言》等一系列文献所奠定的所谓“私权神圣”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它只能在与正义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解。如果一切都如古美门所认为的,只是工具性的经济计算,那么这种沾满了铜臭味的权利又怎么可能是神圣的呢?

正因为权利是神圣与正义的,“为权利而斗争”也就有了意义,因为它不仅仅是对某种利益的捍卫,更是对法律的捍卫,是对人们所信仰的,甚至愿意为之献身的“正义”与“是非”的捍卫。“驱使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不是利益,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楚”。因之,它也就成了一种道德义务,不仅是对己的道德义务,而且也是对集体,对民族的道德义务。人们在自觉地捍卫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对国家制定法的确证,对正义的确证。

古美门不会认同这些,而小区里的这些居民们,也不懂得这些。虽然立场相对立,但他们的法律观念在实质上却都是同样的一种赤裸裸的“唯物质主义”与相对主义,即都把违法的侵权行为仅仅只看作对某种(无关价值的)对经济利益的侵害。正因如此,古美门也就无法理解大贯律师为什么宁愿身居”楼龄四十年布满裂纹的杂用大楼跳蚤乱蹦的办公室”里,过着”围着啤酒肚火炉嚼着鱿鱼干”的清贫生活,也要坚持为居民们打这种不挣钱的维权官司。居民们也无法理解大贯律师的坚持,无法理解他所说的“对于那种大企业,不狠狠痛击是不行的,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与他们和解”的含义。而在大贯律师看来,岛津地产在不与居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开建公寓,实则是在打着“建成之后,人们再怎么反对也没用”的鬼算盘,这属于无良的奸商行径。它不仅恶意地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也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因此,公民们有责任与之斗争到底,以捍卫自己的是非感与人格尊严,捍卫社会的公道与正义,并与此同时,捍卫法律本身。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究竟是古美门,还是他在本次案件中的对手大贯,才更能承担起捍卫“legal high”的使命呢?我想答案是显然的了。因为,在法律面前的相对主义态度无法使人理解法律除了有保障社会便利的功能性作用外,还有维护正义,为人们提供价值与意义的精神价值。而片面地看待法与正义的关系,只会让法律的真正作用难以得到昭彰。在本集节目终,古美门成功地以一笔数额不大的补偿金摆平了此事,赢得了辉煌的胜利,但是,最后的结局将是什么呢?大企业不顾居民权益,随意兴建的风气还在继续;居委会主任的贪污行为仍然得不到制止;古美门大律师将仍然以“(案子)值不值得接是由报酬决定的,穷人没资格聘请我”的态度自居,并将继续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择手段;而新的公寓楼盖起来后不久,岛津地产还将会擅自兴建另一座楼,而新搬入的住户很快就要陷入另外一起日照权的纠纷中.......这些都是古美门所明知的,但他会托词“我们律师能做的只有这个,也不应该去做越级的事”为自己辩护,会把这些归结到法律之上。但这些真的(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吗?如果社会公众知道这些,他们会怎么看这样的“法律”呢?的确,古美门完全可以以这些都是“合法”的而自我辩护,也可以宣称“为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全身而战”属于法律人的天职,但在人们最纯粹的道德情感面前,这些说辞都显得过于苍白无力了。它只能让民众们把法律人看作为一些弃绝了其信念与感情的“不关心终极目的,一味任用理智的怪物”,并因而把法律看作资本的奴仆,不能捍卫正义与自己的权利的空洞工具。这样的法律,纵使在法律人的眼中再高大,在人民的心目中,又如何能高大起来?

诚然,在祛魅的现代世界中,为法律寻找某种外在的正当化资源,是很困难的事情,任由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滋长,让正当性为合法性所替代,也是一个很轻松不用费力的选择。但这不应是法律所迈向的最终方向,因为无论法律是否应当承载价值,应当承载何种价值,它都必须要要求其臣民的尊重与服从,而这与法律的正当性是分不开的,正如卢梭所说:“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足以永远当主人”。如果法律脱离了正义的神圣价值而存在,如果法律人都像古美门一般,眼中只有法律,利益与金钱,而看不到维护正义的责任,那么仅靠强力,又如何能让法律得到人们的服从?当我们看到“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少女,这是底线”这样的奇谈怪论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某些律师的辩护词中时,当我们看到许多中国民众对法律,对法律人愈发感到失望与厌恶时,在中国法治建设逐渐迈入深水区的今天,为了重新赢得广大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我以为,我们就有必要为法律寻找到某条正当化的道路,让法律与正义,合法性与正当性能够携手共进,形成一种辩证的综合。如此,方能让“legal high”(法律至上)的口号,不再成为法学家笔下空洞的口号,而能在广大民众心中,真正地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