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

三个故事并行,有惨痛经历在前,亲身感触在中,悲惨绝望跳楼在后,尽管有惯例可依,却重新定义了正当防卫的尺度。故事还是很流畅,也有一些表达,看哭的朋友挺多,也融入了不少喜剧元素。

学法的人也许看完感触会更深一点,其实不太认可这里面提到的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它在于打造量尺去衡量,形式公平而非绝对公平。推动法律的完善和落实法律程序的严谨,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必要,惯例是一种方式,修正的动机和行为都是对的,但是也会衍生一些新的问题。

被欺压到反抗,看到不平要拔刀,从见义勇为到互殴到故意伤害,这个尺度本来就很模糊,允许有意外的发生,但是杀人偿命这道理虽然俗但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法没有错,那谁错了?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可能始终无解吧。法、本就是冷冰冰的,不太需要那么多人情味,但是社会进步,好像也离不开人情味,这与法律本就略显冲突。雷佳音那段陈词,很慷慨激昂很打动人,但是不讲法了,这太像美国评审团的判例法而非成文法的风格。

最终还是依托于“明君”莫名其妙的鼓掌,可能悲剧会更浓烈一点,更说服力一点;不过也感激这一路所有人做出的努力。

...

《刑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之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