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渔船案判的就是双标
评论之一:难怪那么多人说烂片。齐文静在刘凯抓住栏杆的时候,掰开他的手导致落水,结果判了死缓,那郑夺在王贵平受伤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时候补了一刀,是不是也该判死缓?这两个性质有什么差别?如果说郑夺带有正当防卫性质,因为王贵平威胁到了船上人的安全,那刘凯和齐文静又是谁先动的手?刘凯同样威胁到了齐文静的安全,齐文静也带有正当防卫性质。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明白的事,一帮法官居然判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不是搞笑是什么?你要强调法不容情,就两个都重判,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就两个都酌情轻判。明明情况差不多,却一个重一个轻,这不是双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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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之一续:这个事情要圆,除非那些替郑夺说话的人都被收买了,跟罗怀功穿一条裤子,如果仅仅是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那这个案子判的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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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之二:郑夺更大问题是杀胡白……
(引文地址: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97147706/?_i=9466031NjIypus,9468988NjIy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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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
1.王贵平正在现实、紧迫地威胁到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大家当然有正当防卫权;但在其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后,本可不杀而杀之,这就是防卫过当了。
2.齐文静夫妇之间,虽有长期家暴,但在船上并无严重的现实的人身威胁,双方只是争执期间,刘凯失足,齐推其落海,那当然是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受害人有长期家暴这一过错,所以死缓、无期或十几年有期徒刑都算正常量刑。如果算上前述防卫过当,最终判死缓也许有点重,但合法性没有问题。如果是我判,可能会在无期或十几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3.郑夺是否杀胡白?目前证据不足,先搁置是正常。且考虑到戏剧效果,估计后面会逐渐继续挖郑夺帮罗怀功干的脏活,甚至有可能郭念失踪或死亡也是他们搞的,那时再一并算账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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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当然有类比推理,或同案同判、类案类判、遵循先例等法律思维规则;但历来,大家对类比的两端,其相似性必须要求很高。
很显然,郑夺和齐文静虽然都是杀人,甚至可以都是故意杀人,但其前提、作案方式完全不同,不能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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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题所谓“双标”?我倒并不觉得。
也许有量刑的轻重差异,但合法性显然没问题,甚至合理性上也没什么大问题。
题主之惑,大概因为对不法侵害的现实性、紧迫性,
及何种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及何种情况下又是防卫过当,理解不够准确,然后轻易用道德直觉做了道德判断。
【补充之一】法律直觉和道德直觉?
本质上,直觉是一种非常值得珍惜和重视的神经元算法。但问题是,
首先,神经元算法有卡尼曼(Daniel Kahneman, 1934-)所谓的“快思慢想”两套系统,其中“快思”的本质是主观概率估算,不是精算,所以谁都可能出现偏差,“快思”的初步结论,需要交给“慢想”作进一步检验、修正、校对,才能形成所谓的“理性决策”。
其次,既然叫法律直觉,作为典型法律思维方式之一,理所当然要以法律事实、法律规则作为前提;所以法律直觉的运作,本身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包括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等智识积累),才能越见准确,如果决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那就主要不是在用法律直觉,而主要是道德直觉。
复次,从进化角度看,道德直觉理所当然是法律直觉的前身。因为进化,前人生活经验包括前人所形成的伦理道德规范逐渐写入基因,所以人一出生,其神经元自带存储系统和算法系统,初具直觉判断能力;然后因为继续成长,又逐渐把基因带来的前人经验,和成长过程中积累的自身经验互相融合,形成日益更新的道德直觉,并用以对大多数事情做道德判断……这差不多算是所有人的共性。……简言之,道德直觉很宝贵,很重要,但因为其判断前提是道德伦理规范,所以毕竟不能取代更为专业需要更多经验的法律判断和法律决策。
最后,法律人虽然主要靠法律直觉和法律逻辑去做法律判断和法律决策,但因为在很多疑难案件中涉及到价值判断,所以在判断决策过程中,从社会激励/后果主义考量,引入道德直觉复检其法律判断或决策是否符合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普遍看法当然也很重要——当然很重要,但再重要也只是参考因素,不是决定性因素。
【补充之二】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是法学和文学的一个交叉议题。
粗浅讲,一方面,法律人可以去分析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意义;或吸收文学理论处理立法、司法等法律问题——例如立法中的修辞,以及用法律修辞包装疑难案件都是很有意思的研究方向。
另一方面,文学创作也可以呈现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思维、法律判断等法律元素,或以文学为载体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等等。
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文学角度,其实这都是很正常现象。
但问题在于,这世上总是不乏一些较真的人,非要把戏剧化加工过的法律案件,用现实法律世界的规则、思维方式去结构、重构。
那你要是专业人士,你有那学术水准去搞文学中的法律研究?当然挺好。
例如当年苏力、冯象他们分析电影《秋菊打官司》及因此引发中国法学界正儿八经开始搞法律与文学研究,迄今人为人赞赏。(参阅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冯象:《秋菊的困惑》,载《读书》1997年第11期等文)
甚至苏力自己也因此一发懒得收拾,继续研究赵氏孤儿、梁祝、窦娥冤、哈姆雷特…不几年就出了专书《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版、2017年第2版,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影响可不仅法学界,很多搞文史哲的也表示关注(例如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等文)。
但那可是苏力!冯象!刘星!梁治平!
回到这部剧,及很多类似律政剧的简评——偏偏就很多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还非要把自己的道德直觉/道德判断,包装成法律直觉/法律判断,尝试以一本正经的、居高临下的姿态,去跟经过剪裁的、戏剧化的法律案例较上了真。
恍若前几年众多网名,对武汉某作家自己标明是纪实文学的“疫情日记”,当人家是写新闻稿、写史书一般去批判——那文学作品和新闻,和历史,能是一回事吗?
你要真够专业也罢…但如果不是?就老老实实做个普通观众得了。
毕竟说多错多——越是瞎说越易暴露自己的无知和浮浅——当然也包括我这些瞎扯淡,那便就此打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