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櫻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曆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結果僅判6個月緩6個月,還一臉委屈,甚至一個律師事務所都替唐小櫻委屈。側面反映出,這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不認為唐小櫻犯法必須接受刑罰。當然值得肯定的是編劇從倫理上譴責了唐小櫻,指出她破壞顧念的家庭是不道德的,說明顧念屬于聖母婊類的人物,不配為律師。

最後唐小櫻的結局明顯有違司法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的人不得授予律師執業資格,也就是說唐小櫻哪怕一天牢不坐,她都沒有再當律師的資格。但是就這麼一個有案底的人,居然堂而皇之當上了主辦律師,你當司法局眼瞎啊?

一部披着法律外衣的劇,處處宣揚違法有理的情節,還把違法宣揚成公平正義,怎麼過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