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賭鬼父親正在實施嚴重暴力,侵害母(林心如飾)女二人,林心如不慎把賭鬼勒死。

隔壁鄰居數學老師是舔狗,知道上述事情後,幫助母女倆毀屍滅迹。

數學老師把賭鬼的屍體處理好,又制造了一些假證據:如将犯罪現場清理幹淨,制造母女倆的不在場證明,要求他們三個串供。

此外,數學老師還殺掉了一個無辜的流浪漢來冒充酒鬼,以擾亂警察的搜查。

後來,數學老師為了讓母女二人心中沒有負罪感,就假裝自己是偷窺狂、變态,雇人毆打對林心如有好感的大老闆,又寫信恐吓林心如要幹掉他女兒,實際上他是想要傷害正在破案的大學教授。

後來,數學老師因殺害賭鬼被捕入獄。大學教授後來知道了頂包的事件以後,告訴了林心如,林心如破防了,便投案自首。

根據以上案情,基于我國大陸刑法,進行以下分析:

1、母女二人殺死賭鬼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理由:刑法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片中,賭鬼父親當時正在實施嚴重危害母女二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林心如将其勒死,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2、母女二人毀屍滅迹的行為,不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理由:首先,母女二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根本就不構成犯罪,何來犯罪證據一說?其次,即使母女二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緻人死亡罪,母女二人毀屍滅迹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構成犯罪。

3、數學老師處理屍體、清理犯罪現場、頂包等行為,不構成犯罪。

理由:因為母女二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數學老師無法成立如下犯罪:

(1)幫助毀滅證據罪。因為不存在犯罪證據。

(2)無法成立窩藏罪。因為母女二人不是犯罪分子。

(3)無法成立包庇罪。因為母女二人不是犯罪分子。

4、數學老師雇兇打人,老師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教唆犯,直接實施侵害行為的小混混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實行犯。

理由:小混混主觀上并沒有想要侵害大老闆的犯罪故意,老師直接引起了其犯罪的故意,因此構成教唆犯。

假如老師讓小混混把大老闆達成輕傷,但是小混混把大老闆打死了,小混混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老師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緻人死亡的教唆犯。

假如老師隻讓小混混打大老闆一頓,但是小混混去搶了大老闆的錢,那麼小混混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老師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教唆犯,因為老師對大老闆創造的危險是人身性質的,小混混卻侵犯了大老闆的财産權,小混混自己負責。

5、數學老師殺死無辜的流浪漢,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理由:自不待言。

6、數學老師偷拍林心如的照片,不構成任何犯罪。

理由:如果數學老師偷拍林心如的照片,以此為要挾,要求與其發生X關系,可能構成強制猥亵、侮辱罪或者強奸罪。如果要求其交付金錢,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7、老師威脅林心如讓其不要和大老闆交往,否則傷害她女兒,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理由:敲詐勒索罪保護的是财産權,如果老師威脅林心如,讓她交錢,否則傷害女兒,這時候才構成敲詐勒索罪。

老師的行為也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雖然法條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尋釁滋事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老師的行為并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因此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由于我國沒有“恐吓罪”,所以老師的行為在我國不構成任何犯罪。

但是老師的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能被行政拘留。

8、老師利用聲波使得教授發生車禍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老師并沒有想要教授死亡,隻是想要其受點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假如A隻是想教訓B一下,使其受輕傷,但是不慎用力過大,将B打死了,A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緻人死亡,因為A對B的死亡結果,在主觀上是過失的。

總結:

數學老師的一系列蜜汁操作,可以,但是完全沒有必要。

這個故事的背景難道不是發生在中國大陸嗎?我整體看下來實在是很迷惑。男主那“獻身”的一系列舉動,實在是讓我感到很迷惑。在我看來,那就是一個典型的正當防衛,隻需要在案件發生以後,報警處理即可,找到專業的律師團隊,可能不會以正當防衛定案,但是至少可以定性為防衛過當啊!何必要整這麼一出呢?到最後,老師進去了,林心如進去了,還害死了一個無辜的流浪漢,以及在牢獄之外無家可歸的女兒。

所以說,我覺得這個數學老師就是一個變态,想要救那母女倆的理由也太牽強了。可能是因為我沒有那麼絕望的時刻,無法體會在自己絕望的時候看到了希望是一種怎樣的體驗。他認為自己的計劃天衣無縫,感到了自己,但是在我看來,一切都是沒有必要,沒有任何意義。

希望大家在觀看電影之餘,也可以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電影中的那對母女,自己會如何呢?

可能因為我是學法律的,我姐,我姐夫也是學法律的,我還是第一時間會報警,我還是會相信公檢法的處理。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