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為是本格沒想到是真是變格啊(或者應該說超現實主義)..不過電影拍得好好,之前看書看了幾十頁實在沒看下去(人名又多又雜又各有身份..)電影改成倒叙,一開頭的懸念就很吸引人「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然後用對話自然地引出回憶,對話者到結尾也充當觀衆身份替觀衆提問,很聰明的叙事方式。
演員的演技很好,印象特别深刻的其實是Percy的扮演者,那種小人得志、心虛害臊,随時會有陰暗的小算計但上限不高,但又時不時透露軟弱和施舍的良善(雪茄盒,且沒有做手腳)讓人看到了角色身上的矛盾與層次,使人物更加真實鮮活,角色狀态與狀态間藕斷絲連而非片段式的表演,真是太棒了。
觀影中讓我感到非常難受的其實是法國人的處刑。在處刑前,他和老鼠Mr.Jingle的相處好像會讓你忘記他也是一名「罪孽深重」的死囚,然後那一天就突然來了。如果獄警反複商量的「由誰來執行戴爾先生的死刑」聽起來隻是任務,那麼真的落實到這一天,落實到這個矮小、謝頂、真性情、對動物充滿同情和愛心的「戴爾」身上,「處決」就顯得那麼不近人情(雖然本就應該是的)。臨刑前讨論老鼠的歸宿、沉默、安撫和痛苦,都讓人感到壓抑,或許這是人對于個體被動滅亡的本能反應。
将要進行最終處決時Percy再出陰招,直接捅破「老鼠城」的white lie,影片節奏此刻倏地變化,我想觀衆的心情和反應應該和其他兩位獄警相似,都覺得錯愕、不可置信、憤怒、心虛和(對戴爾的)抱歉。但是我始終覺得或許戴爾先生從始至終都知道這隻是一個美麗的善意的謊言,隻是他也願意受騙,願意說服自己去相信,甯願相信他生命最後的「朋友」可以有落腳之地,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喜愛和認可,這也會帶給他自己一種小小的價值感和慰藉。當謊言最終被不留情面地捅破,他隻能最終作為「社會敗類」而不是一個犯了大錯的「人」被處決,沒有一絲體面。
由于Percy的一部分私人恩怨和(我認為更多的)邪惡和好奇心理驅動,他故意沒有打濕海綿導緻戴爾的處決成了完全意義上觸目驚心的悲劇——戴爾要「活着」見證自己逐漸「死去」。這一段導演給足了旁觀者和受刑者特寫,幾乎不厭其煩地體現厭惡(死囚)、嫌棄(焦臭)、驚恐(死狀),讓觀衆體會旁觀群衆(某個視角下的正義審判者)、獄警(了解更立體、更多面的犯人的人)、受刑者這些各種不同層次的情緒,實在漫長又殘忍。
影片中幾處鏡頭語言很有深意,比如Coffey行刑前看電影的那一幕,投影的光從他身後發散為他鍍上聖光,一個純粹的、原始的、純淨的、略顯笨拙的神之使者。同時,因為貫穿始終的「怕黑」,他是唯一在電刑時露出面容的,對見證者與觀衆來說都是一種殘酷,但不同于法國人,導演卻在這次顯示了滿滿溫情。當所有觀衆都知道他沒有戴上面罩,并做好心理準備觀看他受刑時的痛苦面容正面面向這個世界時,導演之後卻不再給到任何一個包含受刑者的鏡頭,轉而用旁觀者、獄警等人的面部特寫代替,他們的動機和情緒各不相同,有認為大仇得報的、惋惜憐憫的、忏悔自責的,但在見證這樣的生死時刻時,原本不同的情緒中也總生出一點相同——對于「滅亡」的恐懼和不忍。
我一直很在意的一點,也是影片中主人公「奇迹」變成「懲罰」,終身飽受心靈折磨的一個重要原因——「成熟」就是要懂得如果得知「真相」對他人的内心會是一種折磨,就要讓「真相」永遠埋在自己的心裡嗎?無論這個「真相」對多少人将會有多少意義?怎麼知道對方認為「真相」是否重要?永遠不讓對方知道「真相」真的是一種善良嗎?真的好難,原來不止「天使」和「惡魔」,善和惡也可以如此對立統一。但就影片中的情形來說,當塵埃必須也已經落定(主要案件中真兇和無辜者都已死去),或許永遠都不告訴同事、小女孩家人「真相」真的是一種仁慈,同事會永遠認為進行了一次可惜但正确的處決,家人則會永遠相信法律的公平正義——壞人已經得到的應有的懲罰,雖然他們從始至終都恨錯了人。
回頭看影片的人物設定,純潔、正義的天使角色被設定為一個四肢發達而「遲緩」的黑人,這似乎不符合文化習慣和時代背景(事件發生時和小說創作時),但實際上耶稣根據曆史研究也根本不是白人()事件的設定在種族嚴重對立時期,不知道《綠裡奇迹》小說是否參考了1944年發生的「喬治·史丁尼」案。以下是摘要:
「喬治·史丁尼是美國在20世紀處決過年紀最小的死刑犯,1944年3月23日時,14歲的他(按當時州法已成年)被指控殺了兩個白人女孩,11歲的貝蒂(Betty June Binnicker)和8歲的瑪麗(Mary Emma Thames)。1944年6月16日晚上7點30分,電刑正式執行,然而,過程卻遇到許多困難。身高155公分、體重40公斤的喬治,與過往成年犯人相比,體型實在太小了,難以被固定在電椅上。最後執法人員隻好拿出喬治在獄中經常翻閱的聖經,要他坐在上面,頭部才能碰到行刑的頭盎;而臉上的面罩對喬治來說也過大,當他第一次被2400伏特的電壓擊中時,面罩甚至從臉上滑落下來,臉上布滿驚恐的淚水。最後受刑時,喬治頭部遭受的電壓達5380伏特。直到70年後的2014年,在其家人申請重判等不懈努力下,法官表示1944年審訊過程已經違憲,加上證據不足,最後判定罪名不成立。」
從法律層面來說,「喬治·史丁尼」案和《綠裡奇迹》的主案件都缺乏嚴格的證據搜集環節就進行公訴指控,前者更有可能涉及刑訊逼供,因此缺乏程序正義導緻的不公正審判确會污染源頭(當然另一方面也讓類似辛普森案的辯護團隊有空可鑽)總之,我們還是至少努力确保冰冷的,堅硬的程序是正當且正确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