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深深的鞭打戲不知道是多少人的童年陰影,小時候看這場戲的時候甚至恨的是雪姨,而不是揮鞭子的陸振華。為什麼陸振華可以對依萍實施家庭暴力?為什麼當時的人認為父親可以用這樣的方式「管教」女兒?甚至當依萍在雨中不小心撞到何書桓,書桓以為她被打劫建議她報警的時候,依萍也隻能冷冷的說:「哪個警察局能管我這檔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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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深雨濛濛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如果陸振華是在2024年鞭打依萍,警察局能不能管這檔子事,怎麼管?

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去學習了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去B站求助了下羅翔羅老師,看了他的一些視頻,試圖去弄明白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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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先來界定一下什麼是家庭暴力,根據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陸振華鞭打的行為,屬于毆打,所以可以被認定為是家庭暴力,依萍如果生活在現在,完全可以去警察局指控陸振華。

根據反家暴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注意,法律條文裡面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依萍去警察局報案,警局是必須出警并且協助依萍鑒定傷情的。

鑒定傷情之後,公安機關會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有的人可能以為必須要打到輕傷警察才會管或者給與處罰,其實不是的。根據反家暴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根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将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說,如果依萍去警察局報案,即使鑒定傷情結果不夠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會把陸振華的行為記錄在案,并且出具告誡書,并且把這個告誡書抄寫備份給福煦路的居委會,居委會有權監督這個有暴力傾向人的行為。現代法律不保護陸振華這位父親的面子,保護的是每一個獨立個體的尊嚴和權利。

家庭暴力也從來不僅僅是家務事,而是我們每一個人的事。就像羅翔老師說的,「保護自己就是保護别人,保護别人就是保護自己。」希望這世間再無陸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