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漁船案判的就是雙标

評論之一:難怪那麼多人說爛片。齊文靜在劉凱抓住欄杆的時候,掰開他的手導緻落水,結果判了死緩,那鄭奪在王貴平受傷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時候補了一刀,是不是也該判死緩?這兩個性質有什麼差别?如果說鄭奪帶有正當防衛性質,因為王貴平威脅到了船上人的安全,那劉凱和齊文靜又是誰先動的手?劉凱同樣威脅到了齊文靜的安全,齊文靜也帶有正當防衛性質。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能看明白的事,一幫法官居然判出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不是搞笑是什麼?你要強調法不容情,就兩個都重判,要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就兩個都酌情輕判。明明情況差不多,卻一個重一個輕,這不是雙标是什麼?

——

評論之一續:這個事情要圓,除非那些替鄭奪說話的人都被收買了,跟羅懷功穿一條褲子,如果僅僅是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同,那這個案子判的就是一個笑話。

——

評論之二:鄭奪更大問題是殺胡白……

(引文地址: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97147706/?_i=9466031NjIypus,9468988NjIypus

——————

【試析】

1.王貴平正在現實、緊迫地威脅到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大家當然有正當防衛權;但在其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後,本可不殺而殺之,這就是防衛過當了。

2.齊文靜夫婦之間,雖有長期家暴,但在船上并無嚴重的現實的人身威脅,雙方隻是争執期間,劉凱失足,齊推其落海,那當然是故意殺人。但考慮到受害人有長期家暴這一過錯,所以死緩、無期或十幾年有期徒刑都算正常量刑。如果算上前述防衛過當,最終判死緩也許有點重,但合法性沒有問題。如果是我判,可能會在無期或十幾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

3.鄭奪是否殺胡白?目前證據不足,先擱置是正常。且考慮到戲劇效果,估計後面會逐漸繼續挖鄭奪幫羅懷功幹的髒活,甚至有可能郭念失蹤或死亡也是他們搞的,那時再一并算賬不遲。

——

法律上當然有類比推理,或同案同判、類案類判、遵循先例等法律思維規則;但曆來,大家對類比的兩端,其相似性必須要求很高。

很顯然,鄭奪和齊文靜雖然都是殺人,甚至可以都是故意殺人,但其前提、作案方式完全不同,不能類比。

——

因此本題所謂“雙标”?我倒并不覺得。

也許有量刑的輕重差異,但合法性顯然沒問題,甚至合理性上也沒什麼大問題。

題主之惑,大概因為對不法侵害的現實性、緊迫性,

及何種情況下可以正當防衛,及何種情況下又是防衛過當,理解不夠準确,然後輕易用道德直覺做了道德判斷。

【補充之一】法律直覺和道德直覺?

本質上,直覺是一種非常值得珍惜和重視的神經元算法。但問題是,

首先,神經元算法有卡尼曼(Daniel Kahneman, 1934-)所謂的“快思慢想”兩套系統,其中“快思”的本質是主觀概率估算,不是精算,所以誰都可能出現偏差,“快思”的初步結論,需要交給“慢想”作進一步檢驗、修正、校對,才能形成所謂的“理性決策”。

其次,既然叫法律直覺,作為典型法律思維方式之一,理所當然要以法律事實、法律規則作為前提;所以法律直覺的運作,本身必須要有豐富的法律經驗(包括法律理論和法律實務等智識積累),才能越見準确,如果決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那就主要不是在用法律直覺,而主要是道德直覺。

複次,從進化角度看,道德直覺理所當然是法律直覺的前身。因為進化,前人生活經驗包括前人所形成的倫理道德規範逐漸寫入基因,所以人一出生,其神經元自帶存儲系統和算法系統,初具直覺判斷能力;然後因為繼續成長,又逐漸把基因帶來的前人經驗,和成長過程中積累的自身經驗互相融合,形成日益更新的道德直覺,并用以對大多數事情做道德判斷……這差不多算是所有人的共性。……簡言之,道德直覺很寶貴,很重要,但因為其判斷前提是道德倫理規範,所以畢竟不能取代更為專業需要更多經驗的法律判斷和法律決策。

最後,法律人雖然主要靠法律直覺和法律邏輯去做法律判斷和法律決策,但因為在很多疑難案件中涉及到價值判斷,所以在判斷決策過程中,從社會激勵/後果主義考量,引入道德直覺複檢其法律判斷或決策是否符合整個社會大多數人的普遍看法當然也很重要——當然很重要,但再重要也隻是參考因素,不是決定性因素。

【補充之二】法律與文學?

法律與文學是法學和文學的一個交叉議題。

粗淺講,一方面,法律人可以去分析文學作品中的法律問題、法律意義;或吸收文學理論處理立法、司法等法律問題——例如立法中的修辭,以及用法律修辭包裝疑難案件都是很有意思的研究方向。

另一方面,文學創作也可以呈現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法律思維、法律判斷等法律元素,或以文學為載體宣傳法律、普及法律等等。

不管從法律角度,還是文學角度,其實這都是很正常現象。

但問題在于,這世上總是不乏一些較真的人,非要把戲劇化加工過的法律案件,用現實法律世界的規則、思維方式去結構、重構。

那你要是專業人士,你有那學術水準去搞文學中的法律研究?當然挺好。

例如當年蘇力、馮象他們分析電影《秋菊打官司》及因此引發中國法學界正兒八經開始搞法律與文學研究,迄今人為人贊賞。(參閱蘇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馮象:《秋菊的困惑》,載《讀書》1997年第11期等文)

甚至蘇力自己也因此一發懶得收拾,繼續研究趙氏孤兒、梁祝、窦娥冤、哈姆雷特…不幾年就出了專書《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三聯書店2006年版、2017年第2版,台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影響可不僅法學界,很多搞文史哲的也表示關注(例如康保成:《如何面對窦娥的悲劇——與蘇力先生商榷》,載《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3期等文)。

但那可是蘇力!馮象!劉星!梁治平!

回到這部劇,及很多類似律政劇的簡評——偏偏就很多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還非要把自己的道德直覺/道德判斷,包裝成法律直覺/法律判斷,嘗試以一本正經的、居高臨下的姿态,去跟經過剪裁的、戲劇化的法律案例較上了真。

恍若前幾年衆多網名,對武漢某作家自己标明是紀實文學的“疫情日記”,當人家是寫新聞稿、寫史書一般去批判——那文學作品和新聞,和曆史,能是一回事嗎?

你要真夠專業也罷…但如果不是?就老老實實做個普通觀衆得了。

畢竟說多錯多——越是瞎說越易暴露自己的無知和浮淺——當然也包括我這些瞎扯淡,那便就此打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