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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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駁稿”,就是大理寺作為終審機關,對刑部送來的案卷之中有認為判決不當的就予以文書駁回。王槩任大理寺卿期間常有平反,這份駁稿彙編相當于記錄他的業績,也給後人留下了可貴的文獻資料。由于隻是對案卷中的疑點進行駁回,所以往往對案情叙述比較簡略,前因後果不夠詳細,不過即使如此,也有不少案件,是可以看得人十分憤怒的——

“夫毆死妻”題目下有一個“蘇铎殺妻案”就是如此。

駁稿開頭列出蘇铎案的判決:刑部認為蘇铎不構成殺妻罪,隻犯有“毀棄缌麻以上卑幼死屍”的罪名,也就相當于侮辱屍體罪,因為妻子的身份卑于丈夫,罪名更減輕一等,隻需要杖六十、徒刑一年。而蘇铎的嶽父,也就是死者李妙圓的父親李海若告的是蘇铎逼迫妻子做娼妓,妻子不從而被毆打緻死,這就屬于無故殺妻,按照大明律就是死罪,判絞刑。但刑部審理認為李海若是誣告,應該按照誣告他人死罪的罪名來判,又因為誣告的是卑幼于自己的女婿可以減刑,隻要杖九十,徒刑二年半。這開頭一段說明:蘇铎打死了妻子結果他的刑罰比告他的嶽父還輕?

再來看看蘇铎自己的供詞是什麼吧(李海若告狀的說詞被官方蓋章認為是誣告,不能采信了):

蘇铎說,因為妻子李妙圓不肯給他做鞋,便辱罵妻子,李妙圓也回罵他。蘇铎的母親李氏聽到之後上去毆打李妙圓,李妙圓又回嘴罵了婆婆。蘇铎聽到妻子罵母親,憤怒之下手持木棍将妻子打死。

李氏就對兒子說:“你丈人要是告你殺妻怎麼辦?”

蘇铎說:“李妙圓有九個月身孕,我剖開她肚腹把孩子取出來 ,跟嶽父就說她難産死了。”李氏同意。蘇铎就殘忍剖開了李妙圓的肚皮取出胎兒,“血流滿地” ,可以想象是何等慘狀。這胎兒可能取出來就沒活,因為蘇铎直接把孩子用石灰給腌制了放在砂鍋裡藏着。後來李妙圓的娘家人李成告發了蘇铎殺妻,婆婆李氏又把嬰兒屍體扔到水坑裡毀屍滅迹了。

按照蘇铎的供詞,刑部是怎麼開脫的呢?因為蘇铎自稱,李妙圓辱罵婆婆,被他打死,便具有合理性,因此隻追究他剖開屍體肚腹的毀屍罪,處罰算是一個輕。倒是李妙圓的娘家,大概是出于想為女兒複仇的目的,往情節嚴重的方面告,說蘇铎逼妻為娼不從打死,因為在當時的法律裡,女性隻有不服從夫家叫她失貞的“亂命”,才能算完全無辜的死亡,才能讓作為丈夫的兇手抵命,而不至于說她是不從夫命死也有錯。但是娘家這一來犯了誣告罪,處罰反而比殺妻的正犯要重了。

如此讓人想罵街的法律操作,有正義感的大理寺卿王槩顯然無法忍受,直接反駁:“蘇铎既将伊妻李妙圓打傷身死,剖開肚腹,取出胎孕,燒化身屍,兇惡殘忍,情犯深重,當坐正律。今卻曲為回護,聽信本犯一面之詞,妄招李妙圓罵母,脫允重罪。且毀罵尊長,須親告乃坐,今李妙圓已死,伊母無親告情詞,憑何辄将李妙圓裝誣罵母之情?「 若依取招,今後毆死妻者 ,俱可指作罵母罵父,不必償命,事屬不當」!” 他表示蘇铎殺妻手法殘忍 ,情節嚴重,應判死刑 ,死者已死無法證明她生前罵過婆婆 ,為啥 要聽信兇手的一面之詞?這麼判決,以後殺妻的人都可以捏造妻子不孝的罪名随便殺了!不能這麼判!王槩還質疑了蘇铎所說剖腹取胎是懼怕嶽父告狀,所以想假說難産,留着胎兒當證據的說法,如果是這樣,為啥娘家告狀了蘇母李氏反而又把胎兒扔掉了?他言下之意,其實十分懷疑這個案子蘇铎的招供不實,很可能是蘇铎母子殘忍虐殺懷孕的李妙圓,又捏造成偶然矛盾沖突導緻的毆打緻死。

這個案子在駁稿裡隻剩下蘇铎的一面之詞,然而即使是這樣的一面之詞屬實,【正常人看了也無法忍受。懷孕九個月的妻子李妙圓不想為丈夫做鞋,完全有可能是出于身體疲倦無力勞動,算是什麼重大過錯,要招緻丈夫辱罵,婆婆上來就打?這種情況下回嘴了也是人之常情,就得招緻被丈夫亂棍打死,剖腹取胎?蘇铎和李氏絕對是一對變态母子,正常人類幹不出這麼兇殘惡毒的事啊!】(注:【】内為我本人基于人性的邏輯演繹,評論裡有一位禮法維護者不能忍受,特此聲明這段話屬于我,不強行代表古人,更不代表古代禮法笃信與愛好者。)所以,刑部居然看了這樣的口供,還能提筆為兇手尋找生路,嚴懲想複仇的死者家屬,這顆冷血的心,隻怕也不比變态好到哪兒去,無怪乎大理寺要罵刑部“曲為回護”,存心包庇罪犯了。可是,古代有無數個這樣的刑部官員,卻難得有一個這樣的大理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