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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12月11日,京畿道安山市,8歲的被害人娜英像往常一樣去上學,在路上,他碰到了喝醉酒的趙鬥順。趙鬥順以要去教會為由,将娜英帶到了教會的衛生間内,并要求娜英脫下褲子清洗她的性器官。娜英拒絕了這一要求,于是趙鬥順便數次用拳頭擊打娜英的臉,娜英哭喊着,趙鬥順甚至開始用牙齒咬娜英的臉部,并勒住娜英的脖子,最終使其昏厥。

趙鬥順脫下了已經昏厥的娜英的衣物,并對其實施了殘忍的強奸!事後,為了消除自己的體液,他還用冷水一直澆着娜英的身體!

趙鬥順逃跑後,醒過來的娜英勉強打起精神爬到了外面。被經過的居民發現後救起。

據當時的救援隊員說:“娜英當時狀況非常的慘不忍睹,内髒甚至都露在外面。”

後經診斷,娜英的腸道沒有一處完好的地方,手術幾乎把腸子全部切除,陰道和腸道中間的部分全部破壞,陰道在外傷的情況下又被糞便感染,子宮受損,也就是說,子宮,陰道,腸道都受到重創,當時娜英經曆了整整8個小時的手術,雖然保住了性命,也安裝了人造肛門,但也許終身都要帶着便袋生活,也有可能無月經無生育能力。

趙鬥順在服刑的十多年裡一直接受心理治療,即将刑滿出獄。

同出軌一樣,強奸隻有0次和無數次。

2012年,英國男子舒克強奸了一名18歲的女孩,并迫使受害女孩全身赤裸躺在河岸上,之後瘋狂啃咬受害女子的脖子和下體。

此案後,舒克被捕,因強奸罪被判處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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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克

在此之前,舒克便已有前科。

2010年時,入室盜竊,并将生殖器(終于想到一個文明點的詞彙)塞進了被盜女子的嘴裡。

15歲那年,與13歲的未成年女童發生性關系。

2017年6月,本應該2020年出獄的舒克提前刑滿釋放,然而出獄後三周不到,他又一次犯下兩宗強奸案

6月17日,英國基德明斯特市,舒克強奸了一名28歲的年輕女性。受害女子請他到家中喝酒,但酒後舒克拒絕離開,在受害女子在沙發床上睡覺時,他用手捂住了女子的嘴,将女子強奸。

女子激烈反抗,将舒克甩到一邊。但在受害女子想要喝杯水清醒一下時,舒克抓住她的頭,向水龍頭上猛撞,之後再次強奸了受害女子。

實施了兩次強奸後,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舒克騎自行車離開了受害女子家中,在街上遊蕩,并在兩小時内找到了自己第二次作案的目标——一名77歲的老婦人。(好狠,老少通吃)

6月18日上午7時左右,他敲開老婦人的家門,聲稱自己是一名燃氣工程師。老婦人不疑有他,為他開門,舒克一把抓住老婦人,将她推回屋内,推倒在地,并兩次強奸了這位77歲的老人。

“他說他正在琢磨如何處理我,”受害老人在庭上中說,“我知道他打算殺了我。”

舒克最終沒有動手殺人,當夜,他用一把尖刀指着老人,強迫老人開車載着他逃離了該市,并在路中将老人趕下車。

惡心麼?再說一個更惡心的。

2012年12月21日的印度德裡,喬希是新德裡大學醫學系的一名普通女大學生,23歲,她剛剛跟自己的男友看完電影,準備乘公交車回家。

車上6名男子(其中包括1名未成年人和公交車司機),将喬希的男友打暈,開始進行慘無人道的性侵。

6名男子輪流對喬希進行了性侵,并且,他們不打算輕易放過這個“獵物”。

将鐵棒捅入喬希的下體,不斷用力攪拌,喬希的慘叫聲給他們帶來成就感和存在感!

更變态的是,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用手捅進喬希的下體,拉出了她的腸子!

比事件更惡心的,是印度這個國家和國民的态度。

在他們的社會裡、甚至他們的文化裡,從來沒有女人的位置。

在印度,大部分女人被強奸後不但不會受到保護,還會遭到輿論的譴責!

BBC采訪了其中一名強奸犯,這個男人很自然的闡述着自己對于這次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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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麼?

更震驚的是代表着高知識階層的律師的辯詞:“一個女孩不應該半夜三更獨自一人在街上遊走,我們不是強奸她,而是在教育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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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fuck?

你知道在印度強奸被判刑的概率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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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fuck fuck fuckfuck?........

而且......BBC拍攝的這部紀錄片,在印度被全面禁播!

而我國是怎麼判定強奸罪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是的!你沒看錯!我國會判死刑!

抱抱祖國母親的大腿,中國真好!

回到正題,怎麼看待《素媛》真實兇手趙鬥順釋放?

心理學研究表明,懲罰并不能改變變态罪犯的偏好和行為傾向,大概率會進行二次犯罪。

在法律層面,趙鬥順的釋放已成定局,隻能希望日後韓國政府能對強奸罪更加重視,比如加重懲處力度為死刑,又或像美國一樣在全國建立檔案,收錄所有兒童性侵罪犯的記錄(梅根法律),每當一個擁有侵犯兒童記錄的人搬進一個社區時,警察有告知社區全體住戶的義務。

法律作為一種維持公正的秩序,懲罰惡行的同時也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而死刑的意義是,當面對到強奸、拐賣兒童等毀滅一個人乃至一個家庭一生的事情時,不給予一絲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