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当局逮捕,这是他人生中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被捕入狱。

...

次年4月,陈独秀“危害民国案”案移交江苏省高等法院公开审理。“乱党”时期的朋友章士钊担任他的辩护律师。

章士钊一心为陈独秀洗掉“叛国”、“危害民国”的罪名,在法庭上为陈做了长达53分钟的辩护,历数陈独秀曾与国民党的合作,称陈独秀与中共决裂后组织托派,“有功于国民党”。

但章的好意辩护,反而让陈独秀十分愤怒。

他当即起立声明:章律师之辩护,全系个人之意见,至本人之政治主张,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

这里所说的“本人文件”,是指陈独秀先前所自撰并发表的《辩诉状》。该辩诉状全文4000余字,对自己三十多年的追求和革命生涯做了一次自我总结:

“弱冠以来,反抗清帝、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改造中国者,于今三十余年”;

且一一驳斥了起诉书中指控他的罪名,称:

五四以后,组织中共之“终极目的”,是“实现无剥削无阶级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会”。

“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

整个辩诉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批判国民党切中要害,反而显得审判官们理屈词穷,成了被审问的对象。

当陈独秀在法庭上阐述究竟谁“危害民国”时,“旁听席上发出一阵笑声,大家交头接耳,赞许陈的辩诉言之有理。

简直是变被告为原告,充分体现了陈独秀作为政治家和革命家兼新文化运动先驱者的气魄与才华。

虽然不少朋友都在积极为陈案出力,但由于陈独秀的立场“顽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公权15年;后经上诉,才改判有期徒刑8年,剥夺公权部分撤销。

----------------------

1929年,因为组织托派运动,陈独秀已经被开除党籍,但他仍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自命。即便是在国民党的法庭上,也不肯为了脱罪放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一些朋友就对陈独秀的不领情表示不理解,据陈独秀的儿子陈松年回忆:

后来柏烈武(即柏文慰)曾对我说,你父亲老了还是那个脾气,想当英雄豪杰,好多朋友想在法庭上帮他的忙也帮不上,给他改了供词,他还要改正过来。

但这种倔强和不领情,恰恰体现了陈独秀坚定的共产主义立场和一贯的爱国主义情怀,是其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