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劇中把家庭勞動和社會勞動重合起來,丈夫對妻子的壓迫就轉換為了資本家對工人的壓迫。然而男主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資本家,他占有生産要素,卻因為所雇傭勞動者的産品不流入市場而不用去獲得利潤、剝削勞動者的剩餘價值。女主也并非通常意義上的勞動者或工人,她生産出的東西有一部分是自己和男主共同享有的(比如做飯後一起吃)。她的勞動過程并不是商品生産,因為其目的在于獲得使用價值而非價值。然而,從“現代的個體家庭是建立在公開的或隐蔽的婦女的家庭奴隸制之上,而現代社會乃是以個體家庭為分子所構成的一個集體。今日,在大多數情形下,丈夫須得謀生,贍養家庭,至少在有産階級中間是如此,這就給丈夫一種無需有任何獨特的法律特權的支配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有産者,妻是無産者。在現代家庭中丈夫對妻的支配權的特殊性質,以及确立雙方真正社會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隻有當兩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時,才能充分顯現出來。那時就可以看出,婦女的解放,須以一切女性的重行參加社會勞動為其頭一個先決條件;而要達到這一點,又要求個體家庭不複再是社會經濟的單位”可以看出,我們又不能單純地僅僅以婚姻制度去理解契約婚姻,因為女主本身是以一種薛定谔的狀态同時處于社會勞動和家庭勞動之中的。或許是因為婚姻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的本質都是剝削,契約婚姻才能将兩者進行一種奇異的雜糅合并吧——那麼,契約婚姻的本質到底是資本主義制度之下的雇傭關系還是一種獨特的婚姻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