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複核後,按照不同情況,分别作出以下處理:
核準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時,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
發回重新審判。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經審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後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後,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複核程序報請複核。
其實還要看最高法的複核情況,但這并不是大家認為的那樣,隻要死刑案件上報最高法進行了複核的,最終就一定是準許執行死刑。要是發現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此時就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将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