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87年憲法沒有賦予各州獨立脫離聯邦的權力

1787年美國憲法不是1777年邦聯條例。後者本質上是一份國際條約,是十三個獨立邦國為了應對英王和議會軍隊而訂立的同盟條約,弗吉尼亞可以選擇不履行,後果也不過是其他各邦不再履行義務。而1787年憲法的締約主體是“We the People”——美國人民,不是各州。制憲者和各州批準憲法的代表在簽署憲法時都清楚知道,他們批準創造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權。在華盛頓和漢密爾頓等人看來,如果不創造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美國就會受到舊大陸封建王權的威脅。在這裡他們參考了英國,認為正是由于英格蘭和蘇格蘭的聯合以及英吉利海峽的屏障讓英國無需組建常備軍,因此享受了廣泛的自由。傑伊在《聯邦論》第五篇中指出,如果一個州可以任意脫離聯邦,它就可能與歐洲王權結盟,把歐洲海軍和陸軍引入美國,大西洋就不再是美國安全的屏障(Federalist No. 5)。在第八篇中,傑伊繼續提到,在此種情況下,美國各州會時刻處于戰争威脅,而各州政府就必須組建常備軍,常備軍天生就具有擺脫民選政府控制以威脅人民自由的危險——隻有統一的聯邦主權才能打破這個惡性循環(Federalist No. 8)。
同時,憲法全文也沒有一處提及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聯邦:其序言中使用的語言是“我們人民”而非邦聯條例裡的“十三獨立邦國”。第三條明确規定叛國罪是對合衆國發動戰争或投靠其敵人。第五條沒有沿用邦聯條例中各州一緻同意才能修憲的舊例,代之以四分之三多數批準。第六條确立了聯邦憲法為最高法律,效力高于各州法律(即Supremacy Clause)。正如馬歇爾大法官在McCulloch v. Maryland(1819)案中的判詞所言:“憲法由人民制定,為人民而設,就其性質而言,它優先于各州立法機關的一切行為。”考慮到建國的曆史、聯邦黨人的論述和1787憲法的行文和結構,各州獨立脫離聯邦的權力隻能是南方州的政治發明。

二、北方各州的廢奴(排除忠于聯邦的南方州,比如西弗吉尼亞等)不是在第十三修正案後,而是一個建國後就開始的漸進過程

1777年佛蒙特州在其憲法中禁止成年奴隸制,是北美第一個通過憲法廢奴的政治實體。1780年賓夕法尼亞州通過了《漸進廢奴法》(An Act for the Gradual Abolition of Slavery),規定此後出生的奴隸子女在年滿28歲後獲得自由。1783年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在Quock Walker案中裁定奴隸制違反該州憲法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條款。到内戰爆發前,所有北方州都已經廢除了奴隸制或正在法定程序中逐步廢除。
同樣,北方,乃至整個美國廢除奴隸制的原因也不是簡單的經濟決定論,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種制度是錯誤的。在早期廢奴主義者出于啟蒙思想、宗教教義和美國革命的理念的感召投身于廢奴運動中,他們反對奴隸制的理由也是因為奴隸制有悖于生而平等的新大陸承諾,有悖于自然正義,而不是奴隸制是落後的生産關系。正如戈登·伍德在《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中所言,美國革命激發的平等主義理念是推動北方各州在建國初期走向廢奴的關鍵力量。人們對奴隸制的道德直覺彙聚在最早的暢銷書作家斯托(Harriet Stowe)夫人的名作《湯姆叔叔的小屋》中,這本書在十九世紀是僅次于《聖經》的第二大暢銷書,書中揭示了一個直白而簡單的事實:“如果奴隸制不是錯的,那就沒有什麼是錯的了。”

三、林肯在内戰前不是一個廢奴主義者,南方各州是為了保護奴隸制才脫離聯邦

在1858年,林肯在與史蒂芬•道格拉斯的辯論中明确說過:“我無意直接或間接幹預蓄奴州的奴隸制度。我相信我沒有這樣做的合法權利,我也沒有這樣做的意願”(Lincoln-Douglas Debate)。林肯認為奴隸制是錯的,但他首先要維護憲法和聯邦,這一點他講得很清楚。因為憲法保護奴隸制,所以他不會廢除它,盡管他讨厭奴隸制。
但是,當林肯成為美國總統後,南方各州卻感受到了奴隸制度面臨的威脅,從而選擇退出聯邦。采用了類似獨立宣言的行文邏輯,南卡羅來納州的分離宣言開篇就将維護奴隸制列為首要理由。而密西西比州的宣言更直白:“我們的立場與蓄奴制度密不可分”(Mississippi Declaration of Secession)。南方邦聯副總統斯蒂芬斯在”基石演說”(Cornerstone Speech)中公然宣稱“邦聯政府”的基石就是黑人天然低于白人,奴役是其“自然和正常狀态”。面對這種違反根本道德和憲法的叛亂行為,林肯作為總統必須履行憲法賦予他的首要職責——“忠實執行合衆國法律”。
即使在内戰中,林肯也不是第一時間想要廢除奴隸制。《解放奴隸宣言》首先是一項戰争措施,法律依據是總統的戰時統帥權,而且隻适用于叛亂各州,而不适用支持聯邦的蓄奴州,在戰後也要廢止。促使林肯最終走向廢奴的,是多重因素的彙聚:黑人士兵在戰場上的犧牲,共和黨激進派如史蒂文斯的持續施壓,弗德裡克•道格拉斯的反複堅持,以及南方各州的抵抗。在《葛底斯堡演說》中,林肯诠釋了這場内戰最為進步的意義,即實現《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承諾。如埃裡克·方納在《烈火中的考驗》所言,林肯是一個偉大的學習者,他并非天生的解放者,但他在戰争中逐步認識到,不廢除奴隸制,聯邦就不可能真正重建。而在最後,林肯的思想已經逐漸和激進共和黨人相一緻,他不但支持有限黑人投票權,還認為必須給予新解放的黑人以土地,讓他們獲得經濟支持,這也導緻了他最後的悲劇。

四、内戰前南方州權并未受到打壓,反而處于壓倒優勢

在林肯當選前,因為五分之三條款的緣故(将每名奴隸折算為五分之三人口來分配衆議院席位和總統選舉人票),南方各州在聯邦政府享有遠超其自由人口比例的政治權力。例如,傑弗遜之所以能在1800年擊敗亞當斯當選總統,恰恰是靠五分之三條款賦予弗吉尼亞的額外選舉人票,如果沒有這一偏向南方州的制度設計,傑弗遜不可能當選。從來沒有任何聯邦法律談及限制南方奴隸制的問題。恰恰相反,聯邦權力被反複用來擴展和鞏固奴隸制——而且往往是以犧牲北方州權為代價的。1850年的《逃奴法》(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要求北方各州積極協助緝捕逃奴,剝奪了被指控為逃奴者的陪審團審判權,甚至強制北方公民參與追捕。1857年的Dred Scott案中,首席大法官坦尼裁定黑人”沒有白人必須尊重的權利”,國會無權在聯邦領地禁止奴隸制。事實上,林肯當選總統才是南方州在聯邦權力鬥争中的第一次重大失敗,也因此引發了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