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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网剧《重生之门》,无论从演员阵容,故事情节的吸引力,刑侦技术的颗粒度,断案推理的精妙性,都算得上优良,4月底首播后,观众点播率和热度持续火爆,也登上5月猫眼网络剧热度榜的榜首。在大家不断送上赞美的同时,作为一部影响力巨大的网剧却有着不可忽视的逻辑硬伤,希望所有观众正视!

一、违背基本的常识,弱化警方的专业能力:

1.警察廖双为了确认主角庄文杰晚上是否有潜离医院,给值班护士座机打电话,只是一通没人接就不再打了,她和队长非得干等着亲自跑到医院才能确定,赶路的时间给了庄文杰撒谎的机会。

2.盗贼丁生火将重要名单让同伙技术男发邮件给幕后BOSS“先生”,虽然销毁了硬盘,警方通过审讯同伙或者通过网络技术还原找到这份资料并尝试追踪收件人是有可能的,但案情强调丁生火忘记邮箱地址就断了,警方一筹莫展。

3.警方确定“月神之泪”被伪装身份的盗贼李淑婷押运途中,想立即提醒收货人富商温正元做好防范并配合逮捕时,因为对方正在通和大厦准备婚礼关闭手机就联系不上了。警方不尝试寻求大厦管理方,温正元身边的亲友、下属传达信息,非得被动等到达现场的警察去跟温正元接触,接受最无奈的结果。

4.警方罗坚大队长,在已知庄文杰与盗贼丁火生在审讯室有信息往来,去过逐浪游泳馆,有隐藏走私集团需要的作案工具,有绑架控制廖德同的重大嫌疑等等,每次只是用嘴巴旁敲侧击,当庄文杰否认就放弃追查真相了。当庄文杰盗走《洛神图》犯罪嫌疑未脱,还需要进一步审讯的时候,就将所有的情报分享给庄文杰,让他领着破案。

这几点在推理片的属性下,全剧警方刑侦技术精良,断案推理成熟的展现中出现的确有点违和,毕竟一到关键时刻,警方的专业性就给剧情让路,的确让人觉得异常别扭!

但除了艺术加工,真正让人担忧的硬伤却是:

二、宣扬犯罪,踩界有理以及对核心价值观的扭曲:

1.主角庄文杰隐瞒在警方控制下丁生火用摩斯密码传递给他的犯罪指令并如实执行,匿藏拿到的破解瞳孔和掌纹锁的作案工具,明显的犯罪用品,不但阻碍警方破案,还间接害死被迫执行第二方案的盗贼李淑婷。理由只是庄文杰盲目信任盗贼丁生火,不惜犯罪也要尝试换取父亲的消息。

2.上网主动联系盗贼红姐送回破解瞳孔锁的作案工具的时候,其实庄文杰并不知道两个身边的同学会被控制,也就是说他并非被逼迫的。罗队长多次暗示,明问庄文杰是否有隐藏证物,庄文杰一口否认,执意隐瞒。庄文杰的逻辑和解释都是不相信警察。

3.为了拿到丁生火盗走的资料,庄文杰策划并实施了对富豪廖德同的绑架控制,虽然不是他本人使用暴力,也是用真诚而非强迫拿到资料,对方最后不做追究。这种非常手段的背后,除了表现英雄主义,没有任何值得认可的地方。

4.庄文杰和许正清两人混入暗流地下拍卖会场,明知道罗队长也到场外,但进不去。非但没有调整自己的计划,帮助警方入内侦查,接受警方的指挥,还不接受罗队的劝阻执意带走自己盗窃出来的重要证物《洛神图》。使得幕后BOSS的计划实现并成功逃离。庄文杰的想法居然是担心警方会追查想象中可能还没死的父亲,是一种狭隘的利己主义。

5.庄文杰的父亲和爷爷都知道《洛神图》的秘密,却没有选择向国家公开坦白,手上的《洛神图》都捐献给了国家,父亲庄耀柏也金盆洗手了,说明庄家人志不在钱物,是要做好人,普通人,况且当年庄文杰的曾爷爷参与南迁文物护送队,是爱国者立志守护文物以免落入侵略者手中,会等战后归还国家。作为几十人护送队的唯一幸存者不可能辜负了所有人的牺牲。却因为毫无道理的对南迁文物藏址进行世代保密,不但阻碍了文物的重见天日,更是断送了庄文杰父母,罗队的师傅,其他涉案一干人等的性命以及庄文杰幸福的童年。庄家几代人的那种固执过时的个人主义,对国家的不信任,或许可以给故事带来一丁点形式上的曲折,却在后面看到当年护送队展现的民族大义以及队伍长官对携带藏宝信息者的无比信任面前,让人感到全剧价值观的割裂和巨大扭曲。

6.片尾对于主角的所有错误行为只归纳成:“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且重大立功不予起诉,主角光环下所有的过错几乎可以理解为零代价的。不对一切带来惨痛后“果”的“因”进行剖析和警示,却着重对主角以英雄主义,以身犯险,非法手段,误打误撞冲来的睡莲,月神,洛神案告破,瓦解各路盗卖文物组织,寻回南迁文物等赌博性非常强的功“果”进行戏剧美化和肯定,形成了违背现实的误导。

年轻人更热衷于网剧,同龄身份的代入感加上剧情的煽动,偶像的崇拜极容易迷失判断,破坏多年来良好教育树立的正确价值观。如果说教材插画会影响小学生的审美和观念,那影视作品也容易影响年轻人的价值取向。作为现代家长只能抽空多翻孩子的课本,多看他们喜欢的作品,对含糊不清,容易误解的内容,要跟他们展开必要的讨论,重新界定。正确的人生是不能踩界或者游走于灰色地带。

对于自己身边的年轻人,应该强化最多的是:

1.信任警察,信任家人,大事报警,小事商量。

2.现实生活,违法必然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不确定的时候,参照第一条。

3.隐瞒,协助犯罪或者匿藏罪犯,证物同样是违法,如何不得已,都要执行第一条。

或许很多朋友觉得这样太小题大做,上纲上线了,毕竟类似的题材比比皆是。但内心的不安促使我发出自己的声音,有不当之处,敬请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