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深深的鞭打戏不知道是多少人的童年阴影,小时候看这场戏的时候甚至恨的是雪姨,而不是挥鞭子的陆振华。为什么陆振华可以对依萍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当时的人认为父亲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管教」女儿?甚至当依萍在雨中不小心撞到何书桓,书桓以为她被打劫建议她报警的时候,依萍也只能冷冷的说:「哪个警察局能管我这档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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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深雨濛濛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如果陆振华是在2024年鞭打依萍,警察局能不能管这档子事,怎么管?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去学习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去B站求助了下罗翔罗老师,看了他的一些视频,试图去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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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界定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陆振华鞭打的行为,属于殴打,所以可以被认定为是家庭暴力,依萍如果生活在现在,完全可以去警察局指控陆振华。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注意,法律条文里面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依萍去警察局报案,警局是必须出警并且协助依萍鉴定伤情的。

鉴定伤情之后,公安机关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的人可能以为必须要打到轻伤警察才会管或者给与处罚,其实不是的。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根据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如果依萍去警察局报案,即使鉴定伤情结果不够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会把陆振华的行为记录在案,并且出具告诫书,并且把这个告诫书抄写备份给福煦路的居委会,居委会有权监督这个有暴力倾向人的行为。现代法律不保护陆振华这位父亲的面子,保护的是每一个独立个体的尊严和权利。

家庭暴力也从来不仅仅是家务事,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就像罗翔老师说的,「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别人,保护别人就是保护自己。」希望这世间再无陆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