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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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驳稿”,就是大理寺作为终审机关,对刑部送来的案卷之中有认为判决不当的就予以文书驳回。王槩任大理寺卿期间常有平反,这份驳稿汇编相当于记录他的业绩,也给后人留下了可贵的文献资料。由于只是对案卷中的疑点进行驳回,所以往往对案情叙述比较简略,前因后果不够详细,不过即使如此,也有不少案件,是可以看得人十分愤怒的——
“夫殴死妻”题目下有一个“苏铎杀妻案”就是如此。
驳稿开头列出苏铎案的判决:刑部认为苏铎不构成杀妻罪,只犯有“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的罪名,也就相当于侮辱尸体罪,因为妻子的身份卑于丈夫,罪名更减轻一等,只需要杖六十、徒刑一年。而苏铎的岳父,也就是死者李妙圆的父亲李海若告的是苏铎逼迫妻子做娼妓,妻子不从而被殴打致死,这就属于无故杀妻,按照大明律就是死罪,判绞刑。但刑部审理认为李海若是诬告,应该按照诬告他人死罪的罪名来判,又因为诬告的是卑幼于自己的女婿可以减刑,只要杖九十,徒刑二年半。这开头一段说明:苏铎打死了妻子结果他的刑罚比告他的岳父还轻?
再来看看苏铎自己的供词是什么吧(李海若告状的说词被官方盖章认为是诬告,不能采信了):
苏铎说,因为妻子李妙圆不肯给他做鞋,便辱骂妻子,李妙圆也回骂他。苏铎的母亲李氏听到之后上去殴打李妙圆,李妙圆又回嘴骂了婆婆。苏铎听到妻子骂母亲,愤怒之下手持木棍将妻子打死。
李氏就对儿子说:“你丈人要是告你杀妻怎么办?”
苏铎说:“李妙圆有九个月身孕,我剖开她肚腹把孩子取出来 ,跟岳父就说她难产死了。”李氏同意。苏铎就残忍剖开了李妙圆的肚皮取出胎儿,“血流满地” ,可以想象是何等惨状。这胎儿可能取出来就没活,因为苏铎直接把孩子用石灰给腌制了放在砂锅里藏着。后来李妙圆的娘家人李成告发了苏铎杀妻,婆婆李氏又把婴儿尸体扔到水坑里毁尸灭迹了。
按照苏铎的供词,刑部是怎么开脱的呢?因为苏铎自称,李妙圆辱骂婆婆,被他打死,便具有合理性,因此只追究他剖开尸体肚腹的毁尸罪,处罚算是一个轻。倒是李妙圆的娘家,大概是出于想为女儿复仇的目的,往情节严重的方面告,说苏铎逼妻为娼不从打死,因为在当时的法律里,女性只有不服从夫家叫她失贞的“乱命”,才能算完全无辜的死亡,才能让作为丈夫的凶手抵命,而不至于说她是不从夫命死也有错。但是娘家这一来犯了诬告罪,处罚反而比杀妻的正犯要重了。
如此让人想骂街的法律操作,有正义感的大理寺卿王槩显然无法忍受,直接反驳:“苏铎既将伊妻李妙圆打伤身死,剖开肚腹,取出胎孕,烧化身尸,凶恶残忍,情犯深重,当坐正律。今却曲为回护,听信本犯一面之词,妄招李妙圆骂母,脱允重罪。且毁骂尊长,须亲告乃坐,今李妙圆已死,伊母无亲告情词,凭何辄将李妙圆装诬骂母之情?「 若依取招,今后殴死妻者 ,俱可指作骂母骂父,不必偿命,事属不当」!” 他表示苏铎杀妻手法残忍 ,情节严重,应判死刑 ,死者已死无法证明她生前骂过婆婆 ,为啥 要听信凶手的一面之词?这么判决,以后杀妻的人都可以捏造妻子不孝的罪名随便杀了!不能这么判!王槩还质疑了苏铎所说剖腹取胎是惧怕岳父告状,所以想假说难产,留着胎儿当证据的说法,如果是这样,为啥娘家告状了苏母李氏反而又把胎儿扔掉了?他言下之意,其实十分怀疑这个案子苏铎的招供不实,很可能是苏铎母子残忍虐杀怀孕的李妙圆,又捏造成偶然矛盾冲突导致的殴打致死。
这个案子在驳稿里只剩下苏铎的一面之词,然而即使是这样的一面之词属实,【正常人看了也无法忍受。怀孕九个月的妻子李妙圆不想为丈夫做鞋,完全有可能是出于身体疲倦无力劳动,算是什么重大过错,要招致丈夫辱骂,婆婆上来就打?这种情况下回嘴了也是人之常情,就得招致被丈夫乱棍打死,剖腹取胎?苏铎和李氏绝对是一对变态母子,正常人类干不出这么凶残恶毒的事啊!】(注:【】内为我本人基于人性的逻辑演绎,评论里有一位礼法维护者不能忍受,特此声明这段话属于我,不强行代表古人,更不代表古代礼法笃信与爱好者。)所以,刑部居然看了这样的口供,还能提笔为凶手寻找生路,严惩想复仇的死者家属,这颗冷血的心,只怕也不比变态好到哪儿去,无怪乎大理寺要骂刑部“曲为回护”,存心包庇罪犯了。可是,古代有无数个这样的刑部官员,却难得有一个这样的大理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