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老師:綁架罪、故意殺人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可能涉及強制猥亵罪

綁架罪(以出賣為目的,綁架五個孩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害五個孩子)、詐騙罪(孩子死後以錄像帶欺騙孩子父母,索要贖金),可能涉及強制猥亵罪(若其對孩童實行猥亵行為)

金罰子:防衛過當、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屍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的教唆犯,數罪并罰

防衛過當(有待商榷,面對兩名綁匪的綁架利用槍支反擊并殺死兩名綁匪),非法拘禁罪(實力控制并限制白老師人身自由),故意傷害罪(故意打傷白老師兩隻腳),侮辱屍體罪(對白老師的屍體連開兩槍),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教唆四對家庭父母,使其産生故意殺人犯意),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的教唆犯(教唆朋友生産制造槍支)

其他被害孩子的父母(除宏穆的父親):非法拘禁罪的承繼的共同犯罪、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的既遂,數罪并罰

非法拘禁罪的承繼的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是繼續犯,既遂後可構成承繼的共犯),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的既遂(均有殺人故意,并且部分實施全體負責)

宏穆的父親(未參與):不構成犯罪(因其未實施危害行為、且不具有作為義務)

警察: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非法拘禁罪不作為的幫助犯、侮辱屍體罪不作為的幫助犯。

因其警察身份,其具有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