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版《三國演義》曹操以發代首,郭嘉以“《春秋》之義,法不加于尊”規勸曹操。

考諸《三國志》裴注:嘗出軍,行經麥中,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騎士皆下馬,持麥以相付,于是太祖馬騰入麥中,敕主簿議罪,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因援劍割發以置地。

《春秋》三傳皆無“罰不加于尊”明文,惟有《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傳文:

【經】阍弑吳子餘祭。
【傳】阍,門者也,寺人也。不稱名姓,阍不得齊于人。不稱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不狎敵,不迩怨。賤人非所貴也,貴人非所刑也,刑人非所近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吳子近刑人也。阍弑吳子餘祭,仇之也。

中華書局三全本譯為:

【經】看門人殺死了吳國國君餘祭。
【傳】阍,是守門人,是供使令的小臣。不說他的名和姓,因為守門人不能等同于普通人。不說“其君”,因為守門人沒有資格把吳子當做國君。按照禮制:國君不任用不知羞恥的人,不應親近受刑閹割的人,不應戲弄敵人,不應接近怨恨自己的人。身份卑賤的人不是可以輕易讓他顯貴的,身份尊貴的人不是可以輕易施以刑罰的,遭受刑罰的人不是可以輕易去親近的。把最卑賤的稱呼放在吳子之前,因為吳國國君接近受過刑罰之人。守門人殺了吳國國君餘祭,是因為仇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