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震撼的獨角話劇,從觀念内核到劇本寫作到表演功力到舞台設計都是毫無疑問的滿分。劇中揭露的法律設計上的根本缺陷,我在《“我也是”:作為集體行動的公共輿論運動》(收入《空談》第52-113頁)一文中專門做了分析,這裡姑且摘錄相關章節代作影評吧。

空談9.0林垚 / 2024 / 上海譯文出版社第94-95頁:『對性侵擾遭遇的心理創傷後果的無知,也會進一步造成對受害證言的不合理挑剔。比如指控者“無法想起某些關鍵的時間地點”或者“在數次口供中對部分受害情節的描述前後不一”的情況,常常被認為足以證明其指控的不可靠。然而相關研究早已表明,人類在遭遇嚴重心理沖擊的情況下,的确經常隻能對詳細的事件過程形成較為碎片化的記憶,并且遺忘時間地點等“抽象”元素,卻對周邊的聲音、氣味等“感官”元素留下鮮明持久的印象——性侵擾受害者在這方面并不例外[15]。人們對這方面研究的無知或無感,加上前述的性别偏見,便使得性侵擾案件的實際判斷結果大幅偏向假陰性一側……』

(前文從略)

§4.1 虛假的性侵擾指控比例究竟有多高?

在各類性侵擾指控中,“虛假(false)指控”的比例究竟有多高?這是犯罪學界長期争論不休的問題。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公檢部門在罪名定義、證據标準、辦案方式、統計口徑、數據完備性等方面的差異,以及不同研究者在數據使用方法上的分歧,均令相關研究長期無法達成一緻結論。2006年的一份綜述羅列了1974至2005年間發表的20份論文或報告,其各自推算出的虛假強奸指控率,跨度竟然從1.5%直到90%,可謂天壤之别[1]。

不過更晚近的研究在方法上有所改進,結論跨度也大為縮小,基本上處于個位數百分比區間。比如:2009年對歐洲九國的一項調查發現,這些國家執法部門官方判定的虛假強奸指控比例從1%到9%不等[2];一篇2010年的論文分析了波士頓某大學1998至2007年間138件校園性侵指控的卷宗,發現其中有8件(5.9%)被校方判定為虛假指控,而這8件裡有3件(2.3%)的指控者承認确系謊報[3];發表于2014年的一篇論文,基于2008年洛杉矶警察局的性侵報案記錄以及對辦案警員的訪談,推測其中虛假指控的比例大約為4.5%[4];2017年的一項研究通過整理2006至2010年間全美各地執法機構的辦案結論,統計得出這段時間内強奸報案“不成立(unfounded)”的比例約為5%(“不成立”報案的範圍大于“虛假”報案,還包括其它情節較輕達不到執法标準的報案),低于搶劫(robbery)報案不成立的比例(約6%),但高于謀殺(murder,約3%)、毆傷(assault,約1%)、入室盜竊(burglary,約1%)等其它類型報案不成立的比例[5]。

雖然近年的上述研究結論逐漸趨同,但它們對虛假指控比例的計算均基于執法部門本身的案卷歸類,無法完全排除後者統計口徑不合理或辦案偏見方面的影響,因此仍有進一步降低的空間。比如英國内政部2005年的一份調查報告發現,盡管英國警方将強奸報案的8%登記成“虛假指控”,但其中大部分卷宗明顯未能遵守内政部的辦案指南;在看起來遵守了辦案指南的卷宗裡,登記成“虛假指控”的比例便已降到3%;而且無論是8%還是3%,都遠遠低于辦案警員在訪談中對虛假指控率的猜測(比如有警員聲稱:“我過去幾年一共經手了幾百樁強奸案,其中我相信是真實指控的,大概隻用兩個手就能數得過來”)[6]。其它國家關于執法人員偏見的定性研究也得出了極其類似的結論,比如在2008年發表的一項對891名美國警察的訪談中,竟有10%的警察聲稱,報案強奸的女性裡面有一半以上是在撒謊;此外還有53%的警察斷言,這些女性裡頭有11%到50%是在撒謊[7]。

警員對性侵擾報案者(尤其報案女性)的嚴重偏見與敵意,一方面意味着,即便在遵守了辦案指南的卷宗裡,也可能仍然存在大量被錯誤定性為“虛假指控”的案例。這方面最臭名昭著的當屬新西蘭的連環強奸犯馬爾科姆·雷瓦(Malcolm Rewa)一案:早在他第一次犯罪時,受害者便向警方報案,并提供了抓捕雷瓦的重要線索;但新西蘭警方出于對性侵受害女性證詞的高度不信任,在對受害者進行了一番程序上的敷衍之後,将其報案登記為“虛假指控”束之高閣,導緻雷瓦長期逍遙法外,又強奸了至少26名女性之後才最終落網[8]。

另一方面,執法人員的偏見與敵意也意味着,有大量的性侵擾受害者因此放棄報案,間接擡高了卷面上的虛假指控率。比如英國政府平等辦公室2010年的調查報告顯示:盡管英國小區組織“強奸危機中心(Rape Crisis Centers)”的員工與警方有着密切的合作關系,但隻有19%的員工表示,自己在被熟人強奸後會向警方報案[9]。英國國家統計局2018年發布的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年度犯罪調查報告同樣發現:在遭到性侵的女性中,隻有17%選擇了向警方報案[10]。

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在統計虛假性侵擾指控比例時,更有效地排除執法人員偏見導緻卷宗錯誤定性對資料的幹擾?英國皇家檢控署在2013年的報告中獨辟蹊徑,通過對比檢方起訴性侵擾嫌疑人與(以“妨害司法罪”或“浪費警力罪”為由)起訴虛假性侵擾指控嫌疑人的數量,來判斷虛假指控的比例;畢竟如果辦案警員不是基于偏見胡亂登記“虛假指控”結案了事,而是一視同仁地嚴肅對待真實指控與虛假指控,就會把虛假指控者一并移交檢方起訴。該報告指出,從2011年1月到2012年5月的17個月間,英國檢方一共起訴了5651起性侵擾案、35起虛假性侵擾指控案、3起虛假性侵擾指控兼虛假家庭暴力指控案[11]。換句話說,根據英國警檢部門的實際行為來判斷,虛假性侵擾指控的比例僅為0.67%(5689起中的38起),遠遠低于前述所有研究的結論(并且這還尚未校準因為大量性侵受害者一開始便放棄報案而造成警方卷面上的虛假指控率虛高)。

毋庸贅言,檢方對指控真實性的判斷并不總是準确(注意這種不準确性是雙向的,既可能錯誤起訴某些遭到虛假指控的嫌疑人,也可能錯誤起訴某些做出真實指控的受害者);而刑事庭審雖然采取極其嚴苛的“排除合理懷疑”等标準、并因此基于殘留疑點而放走一部分真兇[12],卻也仍舊無法完全躲避誤信虛假指控、做出錯誤定罪的風險。不過這些錯誤定罪的案件,大多數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于一般人對“虛假指控”的“報案者根本沒有遭到任何性侵擾、所謂受害經曆純屬瞎編”式想象。

比如在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全美冤獄平反記錄中心(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截至2016年底錄得的、全美289起嫌疑人被法院錯判有罪的性侵案件中,71%(204起)是陌生人性侵,盡管陌生人性侵隻占全部性侵案件的大約五分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錯判有罪的性侵案件中,絕大多數(228起,占全部錯判的79%)都是因為警方及檢方搞錯了作案者的身份,而這又基本上(200起,在搞錯身份的案例中占88%)是因為受害者或其它目擊者無法在一群陌生人中準确辨認出作案者(熟人性侵案中也有搞錯作案者身份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受害人出于種種原因不敢或不願指證真正的作案者,導緻對警方和檢方的誤導)。美國“黑人男性性侵白人女性”類案件的虛假指控率與錯判率之所以高得出奇,除了白人社會及司法系統的種族偏見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人類天生在“跨種族面部識别”方面能力不足,導緻白人受害者及目擊者經常誤将無辜的陌生黑人當成實際作案者[13]。

綜上所述,其一,現實中性侵擾報案的虛假指控比例本就很低,根據不同的研究方法,要麼與其它類型案件的虛假報案比例處于同一量級(個位數百分比區間),要麼其實是再往下一個量級(個位數千分比區間);其二,社會文化及執法系統對性侵擾受害者(尤其受害女性)的偏見與敵意,又令現實中絕大多數性侵擾事件未被報案,間接擡高了官方資料中的虛假指控率。對比可知,MeToo運動“催生大量虛假指控”的可能性,被質疑者不成比例地高估了。其三,在導緻冤獄的虛假性侵指控中,絕大多數确屬真實發生的陌生人性侵,隻是搞錯了陌生作案者的身份。與此相反,MeToo運動曝光的均為熟人性侵(畢竟若不知道對方身份,曝光便無從談起),所以對冤獄概率的估算還可以進一步下調。

§4.2 女性證言的“可信度打折”、男子氣概、“濾鏡後的”男性中心視角

當然,誠如MeToo質疑者所言,無論概率多低,虛假指控的可能性永遠存在,因此理論上說,MeToo運動的展開、性侵擾證言的受到鼓舞,必然會令冤假錯案的絕對數量有所增加(至于比例則可能增加也可能下降);換言之,理論上一定會有某個無辜者因為MeToo運動而遭到虛假指控、甚至錯誤定罪。對此問題,我們應當如何看待?

(1)首先需要指出一個簡單的事實:不管什麼類型的案件,在給定的舉證責任标準下,報案數量的增加,理論上都意味着虛假指控與冤假錯案的絕對數量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同樣,給定審理案件的數量,對舉證責任标準的任何調低,或者對指控方置信度的任何調高,理論上都意味着冤假錯案的絕對數量(以及比例)随之增加,反之亦然。同時,就算在刑事案件中嚴格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嚴格要求控方“排除合理懷疑”,由于斷事者身為并無“全知”能力的人類,不可能百分之百地避免判斷上的失誤,冤假錯案仍舊會時不時發生。要想完全消滅冤假錯案,唯有拒絕接受任何報案,拒絕在庭審中相信任何不利于辯方的證據,或者拒絕做出任何有罪判決。

這顯然不是可行的辦法。盡管以剝奪基本權利為手段的刑事懲罰的嚴重性,是我們在刑事判決的假陽性(冤枉好人)與假陰性(放過壞人)之間權衡取舍的重要考慮, 但我們不可能為了百分之百消滅某種性質極其嚴重的假陽性結果(比如有人被錯誤地剝奪基本權利)而讓假陰性結果超出某個可以容忍的限度。所以真正的問題永遠是,如何判斷假陰性結果的恰當限度、如何在假陽性結果與假陰性結果之間找到最合理的平衡。

(1a)前文已經提到,在舉證責任層面,這種平衡體現為“排除合理懷疑”、“證據優勢”等不同證據标準之間的選擇。但在有了相關證據之後,怎樣的懷疑算是“合理”懷疑?雙方證據究竟誰占“優勢”?這就涉及到證據評估層面的具體判斷。而人們對證據可信度的判斷,總是受到或内在于人類認知機制、或從社會文化習得的種種偏見的影響;有了适當的舉證責任标準之後,總體結果能否盡可能地向假陽性與假陰性之間的最合理平衡靠攏,便取決于證據評估過程中能否盡可能地剔除系統性偏見的影響。

父權社會普遍而系統的性别偏見,無疑是影響人們對性侵擾指控可信度判斷的最大因素之一。正如前引的諸多調查報告所示,受理性侵擾案件的警員,總是極其嚴重地高估虛假指控(尤其是來自女性報案者的虛假指控)的比例。

對女性證言的“可信度打折(credibility discount)”現象由來已久,而且普遍存在于性侵擾指控之外的其它各種領域[14]。這種不信任,一方面出于父權社會對女性理性能力的貶低(認為其與兒童一樣“理性尚未發育完備”),另一方面出于父權社會對女性(在某些問題上或某些情況下)的道德猜忌:比如所謂“最毒婦人心”,亦即認為女性的道德下限低于男性;或者“婊子無情戲子無義”,亦即認為從事性工作的女性(以及有過較多性伴侶或性經驗、因此被指“私生活不檢點”的女性)絕不可信。面對性侵擾指控時,這些偏見既導緻對指控者意圖的高度懷疑(“我看當時其實是你情我願半推半就,隻不過辦完事兒後悔了想假扮純潔?或者根本就是鬧矛盾了故意陷害對方吧?”),又導緻對受害證據(尤其是證言)的無端挑剔。

(1b)對性侵擾遭遇的心理創傷後果的無知,也會進一步造成對受害證言的不合理挑剔。比如指控者“無法想起某些關鍵的時間地點”或者“在數次口供中對部分受害情節的描述前後不一”的情況,常常被認為足以證明其指控的不可靠。然而相關研究早已表明,人類在遭遇嚴重心理沖擊的情況下,的确經常隻能對詳細的事件過程形成較為碎片化的記憶,并且遺忘時間地點等“抽象”元素,卻對周邊的聲音、氣味等“感官”元素留下鮮明持久的印象——性侵擾受害者在這方面并不例外[15]。人們對這方面研究的無知或無感,加上前述的性别偏見,便使得性侵擾案件的實際判斷結果大幅偏向假陰性一側;所以若要達到假陽性與假陰性的恰當平衡,相應的矯正無疑是,争取調高人們對性侵擾指控及相關證據的“缺省置信度(default credence)”。

(2)性别偏見的影響,還不僅僅體現在性侵擾指控的證據評估層面,而是一開始就型塑了人們看待“虛假指控”問題(及其嚴重性)的視角。比如前面提到,即便采用“個位數百分比區間”的估算結果,強奸報案不成立的比例在各類刑事案件中也并不高得出奇,甚至還低于搶劫報案不成立的比例;但絕大多數人在對虛假強奸(或其它性侵擾)指控憂心忡忡的同時,卻并沒有對虛假搶劫指控的“泛濫”抱有同等程度的恐慌與敵意(甚至絕大多數人可能從來沒有想過虛假搶劫指控的問題,更不用說對其有任何恐慌了)。

産生這種差異的一個關鍵原因是,由于父權社會的潛移默化,人們在抽象地思考案件時,很容易自動代入男性中心視角。由于性侵擾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作案者絕大多數是男性、指控絕大多數時候是女性針對男性做出[16],因此男性中心視角很自然地導緻對性侵擾指控的過度焦慮與懷疑: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萬一是虛假指控該怎麼辦?“他”的人生不就被“她”給毀了嗎?相反,其它類型案件的虛假指控則不存在這一問題;盡管某些階層(比如窮人、流浪漢、進城農民工)或族群(比如美國的黑人)可能特别容易遭到虛假指控,但這些階層與種族往往在話語權方面同樣處于劣勢,他們的視角因此更容易被主流社會文化忽略、而不是得到代入。

(2a)需要注意的是,旁觀者此處自動代入的“男性中心視角”,嚴格來說其實是一種“濾鏡後的(filtered)男性中心”視角。盡管從比例上說,絕大多數性侵擾是男性針對女性作案,但從絕對數量上說,男性對男性、女性對女性、女性對男性的性侵擾同樣發生得非常頻繁。事實上,無論依據哪個來源的資料進行統計,男性一生中遭到強奸(或其它類型性侵擾)的概率,都遠遠高于其遭到虛假強奸指控(或其它類型虛假性侵擾指控)的概率——比如根據2015年的一份調查,美國男性有2.6%曾經遭到強奸或未遂強奸,24.8%曾經遭到帶有身體接觸的性暴力,17.9%曾經遭到帶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17];這比一名男性一生中遭到虛假強奸指控或虛假性侵擾指控的概率(遑論因此被錯誤定罪的概率),高出了不知多少個量級[18]。然而在父權社會文化對性侵擾的刻闆印象中,“男性遭到(無論來自男性還是來自女性的)性侵擾”的可能性卻被下意識地過濾或屏蔽了,以至于當人們自動代入“男性中心視角”時,後者卻并沒有将性侵擾的男性受害者的視角(以及女性嫌疑人的視角)同時包括在内。

對男性受害者經驗的過濾,凸顯了父權社會傳統性别角色模式所造成的偏見與傷害的雙向性(盡管兩個方向上的偏見與傷害程度未必對等):當女性被貶為“理性能力不足”或“狡詐不可信賴”的生物時,男性也被桎梏并壓抑在“男子氣概(masculinity)”的要求之中。性方面的“征服力”正是傳統性别角色模式中“男子氣概”的一大體現,而性方面的“被征服”(既包括被性侵擾,也包括異性戀視角下無論自願還是非自願的“被插入”),在傳統“男子氣概”标準下可謂莫大的恥辱;性侵擾的男性受害者,也往往畏于外界對其“不夠男子漢”的二重羞辱與攻擊(一如女性受害者經常遭到“蕩婦羞辱”),而不敢報案或向别人吐露自己的遭遇。比如美國黑人影星特裡·克魯斯(Terry Crews)盡管外型硬朗、肌肉強壯,但當他在MeToo運動中曝光自己也曾經遭到好萊塢制片人的性騷擾時,卻迎來了男性網民的瘋狂圍攻指責,認為他丢盡了男人的面子。至于男性遭到性侵擾的經曆之普遍程度,更是對“男子氣概”這一迷思本身的巨大沖突;要維持迷思,就不得不在父權視角中過濾或屏蔽男性受害者的經驗。

(2b)這種“濾鏡後的男性中心視角”還有一種常見的變體,即“濾鏡後的異性戀男性中心視角”。由于男同性戀的存在對父權社會的“男子氣概”叙事制造了極大的困難[19],因此在性少數權益逐漸得到正視的今天,代入“濾鏡後的男性中心視角”者便往往不自覺地将男同性戀的經驗作為“特例”懸置一旁,以此使得“男子氣概”叙事繼續在“異性戀規範(heteronormative)”的話語框架内部不受動搖。這種下意識的心态反映在對性侵擾問題的理解上,即是默認遭到性侵擾的男性都是同性戀,異性戀男性絕無遭到(不論來自男性還是來自女性的)性侵擾之虞。換句話說,性侵擾的異性戀男性受害者的經驗,在經由“排除同性戀特例”所得的“濾鏡後的異性戀男性中心視角”中,仍然屬于被過濾與屏蔽的對象(與此同時,這一視角也依舊忽略着“女性對别人實施性侵擾”的可能性)。

MeToo運動在鼓勵大量女性受害者公開陳述自己遭遇的同時,也讓男性受害者(比如陶崇園、特裡·克魯斯、張錦雄事件中的諸多受害者、被女教師性侵的男學生、被教會神職人員性侵的無數男童)的境況獲得了公衆的關注。諷刺的是,當MeToo質疑者對MeToo運動表示有保留的贊許時,這種贊許往往卻又出自“濾鏡後的異性戀男性中心視角”對性侵擾受害者身份多樣性的屏蔽,比如:〖如果一定要對#metoo運動做一個“好”或者“不好”的判斷,我會說這是好事,因為它是一場教育運動,對男人而言,教育他們節制與尊重,對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們(他們)自我保護,尤其是盡可能第一時間清楚 say no或甚至報警。〗(L.2)——可以看出,作者下意識地認為,性侵擾的作案者隻可能是男性、不可能是女性;性侵擾的受害者隻可能是女性和同性戀男性、不可能是異性戀男性。

(3)總結上面的讨論:對于“MeToo運動将導緻性侵擾虛假指控與錯誤定罪的絕對數量增加,從而必将對某個無辜者的蒙冤負有責任”這種批評,應當如何看待?

其一,誠然,對于任何個案,我們都需要極其認真謹慎地評估具體證據,盡量避免無論假陽性還是假陰性結果的發生;但就整個系統而言,個案的假陽性判決,在任何類型的案件、任何合理的舉證責任方案、任何合理的審判程序中均不可能完全避免。在系統層面必須保障的,絕非不計後果地将假陽性概率一路降低到零(這意味着完全放棄司法體系的定罪功能),而是确定和維持(或者盡量接近)假陽性概率與假陰性概率的最合理平衡;這個平衡可能非常接近于假陽性概率為零,但絕對不會是等于零。

在父權社會的現實中,對女性證詞的“可信度打折”使得性侵擾指控的證據評估存在系統性的偏差;人們對性侵擾受害者心理創傷後果的無知加劇了這種偏差;受害者遭遇的社會敵意與羞辱(包括對受害女性的“蕩婦羞辱”與對受害男性的“男子氣概羞辱”)又令其中大多數人不敢報案。凡此種種,都使得假陰性概率遠遠高出合理的範圍,現狀與合理平衡之間存在着巨大的偏差。在這種情況下,MeToo運動鼓勵受害者出面傾訴、鼓勵人們更加信任傾訴者的證言,恰恰是将極度偏差的現狀稍稍地往平衡點方向扳回一些,但也遠遠沒到能夠真正将其扳回平衡點的地步,遑論造成假陽性概率的不合理攀升。這個過程中确實可能出現若幹假陽性個案,對此我們隻能通過具體證據評估中的認真謹慎來盡量防範;但倘若不同時竭力清除性别偏見在證據評估層面的系統性污染,單靠“認真謹慎”并無助于解決整個系統的産出結果高度失衡的問題。

其二,既然如此,僅僅出于對假陽性個案的恐慌,而否定盡力縮小現狀與合理平衡之間系統性的巨大偏差的意義;或者至少在權衡二者的先後時,賦予前者(避免假陽性個案)不成比例的權重;同時又并未對其它類型案件的虛假指控與錯誤定罪表現出同等程度的恐慌——這樣的心态根本上是對父權社會“濾鏡後的男性中心視角”的内化。在“異性戀規範”的傳統性别角色話語的潛移默化下,這一視角使得觀察者下意識地過濾和屏蔽了男性(尤其異性戀男性)遭到性侵擾的可能性、以及女性施加性侵擾的可能性,再加上對女性證言的“可信度打折”,便導緻了對“女性誣告男性對其性侵擾”這一極小概率事件的過分關注,以及對整體圖景(包括現實與合理平衡之間偏離程度)的忽略。一旦跳出這一視角的桎梏,即可發現,盡管虛假性侵擾指控的情況确實存在,但對此不成比例的恐慌,其實隻是父權社會文化一手締造的庸人自擾。

(後文從略,部分章節見:https://www.douban.com/note/864521253/

[1] Philip N.S. Rumney (2006), “False Allegations of Rape,” Cambridge Law Journal 65(1): 128-158,第136-137頁。

[2] Jo Lovett & Liz Kelly (2009), Different Systems, Similar Outcomes? Tracking Attrition in Reported Rape Cases Across Europe, London: Child and Women Abuse Studies Unit, London Metropolitan University;各國比例從低到高分别為:匈牙利1%(第69頁)、瑞典2%(第100頁)、德國3%(第62頁)、奧地利4%(第34頁)、蘇格蘭4%(第94頁)、比利時4%(第41頁)、葡萄牙5%(第85頁)、英格蘭及威爾士8%(第49頁)、愛爾蘭9%(第78頁)。

[3] David Lisak, Lori Gardinier, Sarah C. Nicksa & Ashley M. Cote (2010), “False Allegations of Sexual Assault: An Analysis of Ten Years of Reported Cases,”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6(12): 1318-1334。

[4] Cassia Spohn, Clair White & Katharine Tellis (2014), “Unfounding Sexual Assault: Examining the Decision to Unfound and Identifying False Reports,” Law & Society Review 48(1): 161-192。

[5] Andre W.E.A. De Zutter, Robert Horselenberg & Peter J. van Koppen (2017), “The Prevalence of False Allegations of Rape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2006-2010,”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 2(2), 119: 1-5。

[6] Liz Kelly, Jo Lovett & Linda Regan (2005), A Gap or a Chasm? Attrition in Reported Rape Cases (Home Office Research Study 293), London: Home Office,第51-53頁。

[7] Amy Dellinger Page (2008), “Gateway to Reform? Policy Implications of Police officers’ Attitudes Toward Rape,”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33(1): 44–58。

[8] Jan Jordan (2008), Serial Survivors: Women’s Narratives of Surviving Rape. Sydney: Federation Press,第214頁。更多類似案例,參見Jan Jordan (2004), The Word of a Woman? Police, Rape and Belief.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9] Jennifer Brown, Miranda Horvath, M, Liz Kelly & Nicole Westmarland (2010), Connections and Disconnections: Assessing Evidence, Knowledge and Practice in Responses to Rape, London: Government Equalities Office,第40頁。社會文化及執法系統對熟人性侵受害者的偏見與敵意尤其嚴重,相關分析參見諸如Michelle Anderson (2010), “Diminishing the Legal Impact of Negative Social Attitudes to Acquaintance Rape Victims,” New Criminal Law Review 13(4): 644-664等。

[10] Crime Survey for England and Wales (2018), Sexual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 Year Ending March 2017, London: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11] Alison Levitt QC &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Equality and Diversity Unit (2013), Charging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Wasting Police Time in Cases Involving Allegedly False Rape and Domestic Violence Allegations: Joint Report to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London: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第6頁。該報告标題及正文所用“強奸”一詞,實際上包括其它類型的性侵擾,見第5頁注5。此外報告中還提到,其間英國檢方共起訴了111891起家庭暴力案、6起虛假家庭暴力指控案、3起虛假性侵擾指控兼虛假家庭暴力指控案,由此可知檢方認定的虛假家庭暴力指控比例僅為萬分之0.8(111900起中的9起)。

[12] 前引英國皇家檢控署報告提到,2011至2012年間,在英國檢方起訴的性侵擾或家庭暴力案件中,經由庭審成功定罪的比例為73%,見Levitt & Equality and Diversity Unit, Charging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Wasting Police Time in Cases Involving Allegedly False Rape and Domestic Violence Allegation,第2頁。不過從這一資料中并不能得知,庭審釋放的嫌疑人究竟有多少确屬遭到錯誤指控、有多少實為真兇卻因證據不足而逃脫法網。

[13] 見前引Gross, Possley & Stephens, Race and Wrongful Convic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第11-12頁。

[14] 參見Pam Oliver (1991), “‘What Do Girls Know Anyway?’: Rationality, Gender and Social Control,” Feminism & Psychology 1(3): 339-360;Miranda Fricker (2009),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Deborah Tuerkheimer (2017), “Incredible Women: Sexual Violence and the Credibility Discou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66(1): 1-58等。

[15] 比如參見Amy Hardy, Kerry Young & Emily A. Holmes (2009), “Does Trauma Memory Play a Role in the Experience of Reporting Sexual Assault During Police Interviews? An Exploratory Study,” Memory 17(8): 783-788;Michele Bedard-Gilligan & Lori A. Zoellner (2012), “Dissociation and Memory Fragmentation in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An Evaluation of the Dissociative Encoding Hypothesis,” Memory 20(3): 277-299等。

[16] 比如根據前引英格蘭及威爾士年度犯罪報告,強奸受害者中女性占88%,男性占12%;其它類型的性犯罪受害者中女性占80%,男性占20%;見Crime Survey for England and Wales, Sexual Off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 Year Ending March 2017,第11頁。另據全美傷害預防與控制中心的一份調查,在遭遇過強奸的女性中,98.1%隻被男性強奸過;在遭遇過強奸的男性中,93.3%隻被男性強奸過;參見National Center for 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10),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 2010 Summary Report,第24頁。其它報告得出的結論基本相同,不再贅述。

[17] National Center for Injur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15),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 2015 Data Brief – Updated Release,第3頁。

[18] 感興趣的讀者可以根據前引諸多關于虛假性侵擾指控比例及錯誤定罪數量的研究,結合所在國家的成年男性人口數量,自行換算相應比例。

[19] 參見Michael S. Kimmel (1994), “Masculinity as Homophobia: Fear, Shame, and Sil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ender Identity,” in Harry Brod & Michael Kaufman (eds.), Theorizing Masculinities, London: SAGE,第119-1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