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正式裁決,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取消近半個世紀以來憲法規定的堕胎權,并将堕胎合法性問題留給各聯邦州自行應對。
首先需要界定的是,我們所要支持/反對/中立的“堕胎合法化”,是指孕期的哪一時期的堕胎?
第三孕期的禁止堕胎,是因為考慮到:此時較高的堕胎風險會危及孕婦生命。
第三孕期的堕胎情況僅占1.3%,是極少發生的。然而,這樣的情況卻被包括特朗普在内的許多人刻意強調,甚至以偏概全。反堕胎者希望:第二孕期,甚至第一孕期也不允許堕胎。
本片中,對三個孕期的時間定義有所出入,但并不影響結論。
第二,我們讨論的本質,是堕胎這一事情的本身嗎?
支持堕胎(Pro-Choice)和反堕胎(Pro-life):前者的重點是“選擇”,即“個人自由” ,并且包括對胎兒出生後可能的生存及養育條件的考量;後者的重點是“生命”,腹中的胎兒是獨立的生命,并且女性的妊娠不屬于隐私權的一部分。因此,這也涉及權利,甚至不可避免地涉及了政治。
對于“生命”,我提出一個反面的假設:卵子,是能夠成為生命的。那麼假設科技已經足夠先進,是否每個卵子也擁有一種“生命的尊重”,需要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受精)以延長其存活的時間?
第三,對于“為拉取福音派選票而站邊”的行為。
這已經非常牽扯政治了。但我想從信仰的角度談談。
Rescue those who are being taken away to death; hold back those who are stumbling to the slaughter. (Proverbs 24:11 ESV)
信仰本身,是對一個人的救贖。但它會因為對其理解的不同,或是被刻意的利用,而産生危害。這很可悲,也非常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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