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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播網劇《重生之門》,無論從演員陣容,故事情節的吸引力,刑偵技術的顆粒度,斷案推理的精妙性,都算得上優良,4月底首播後,觀衆點播率和熱度持續火爆,也登上5月貓眼網絡劇熱度榜的榜首。在大家不斷送上贊美的同時,作為一部影響力巨大的網劇卻有着不可忽視的邏輯硬傷,希望所有觀衆正視!

一、違背基本的常識,弱化警方的專業能力:

1.警察廖雙為了确認主角莊文傑晚上是否有潛離醫院,給值班護士座機打電話,隻是一通沒人接就不再打了,她和隊長非得幹等着親自跑到醫院才能确定,趕路的時間給了莊文傑撒謊的機會。

2.盜賊丁生火将重要名單讓同夥技術男發郵件給幕後BOSS“先生”,雖然銷毀了硬盤,警方通過審訊同夥或者通過網絡技術還原找到這份資料并嘗試追蹤收件人是有可能的,但案情強調丁生火忘記郵箱地址就斷了,警方一籌莫展。

3.警方确定“月神之淚”被僞裝身份的盜賊李淑婷押運途中,想立即提醒收貨人富商溫正元做好防範并配合逮捕時,因為對方正在通和大廈準備婚禮關閉手機就聯系不上了。警方不嘗試尋求大廈管理方,溫正元身邊的親友、下屬傳達信息,非得被動等到達現場的警察去跟溫正元接觸,接受最無奈的結果。

4.警方羅堅大隊長,在已知莊文傑與盜賊丁火生在審訊室有信息往來,去過逐浪遊泳館,有隐藏走私集團需要的作案工具,有綁架控制廖德同的重大嫌疑等等,每次隻是用嘴巴旁敲側擊,當莊文傑否認就放棄追查真相了。當莊文傑盜走《洛神圖》犯罪嫌疑未脫,還需要進一步審訊的時候,就将所有的情報分享給莊文傑,讓他領着破案。

這幾點在推理片的屬性下,全劇警方刑偵技術精良,斷案推理成熟的展現中出現的确有點違和,畢竟一到關鍵時刻,警方的專業性就給劇情讓路,的确讓人覺得異常别扭!

但除了藝術加工,真正讓人擔憂的硬傷卻是:

二、宣揚犯罪,踩界有理以及對核心價值觀的扭曲:

1.主角莊文傑隐瞞在警方控制下丁生火用摩斯密碼傳遞給他的犯罪指令并如實執行,匿藏拿到的破解瞳孔和掌紋鎖的作案工具,明顯的犯罪用品,不但阻礙警方破案,還間接害死被迫執行第二方案的盜賊李淑婷。理由隻是莊文傑盲目信任盜賊丁生火,不惜犯罪也要嘗試換取父親的消息。

2.上網主動聯系盜賊紅姐送回破解瞳孔鎖的作案工具的時候,其實莊文傑并不知道兩個身邊的同學會被控制,也就是說他并非被逼迫的。羅隊長多次暗示,明問莊文傑是否有隐藏證物,莊文傑一口否認,執意隐瞞。莊文傑的邏輯和解釋都是不相信警察。

3.為了拿到丁生火盜走的資料,莊文傑策劃并實施了對富豪廖德同的綁架控制,雖然不是他本人使用暴力,也是用真誠而非強迫拿到資料,對方最後不做追究。這種非常手段的背後,除了表現英雄主義,沒有任何值得認可的地方。

4.莊文傑和許正清兩人混入暗流地下拍賣會場,明知道羅隊長也到場外,但進不去。非但沒有調整自己的計劃,幫助警方入内偵查,接受警方的指揮,還不接受羅隊的勸阻執意帶走自己盜竊出來的重要證物《洛神圖》。使得幕後BOSS的計劃實現并成功逃離。莊文傑的想法居然是擔心警方會追查想象中可能還沒死的父親,是一種狹隘的利己主義。

5.莊文傑的父親和爺爺都知道《洛神圖》的秘密,卻沒有選擇向國家公開坦白,手上的《洛神圖》都捐獻給了國家,父親莊耀柏也金盆洗手了,說明莊家人志不在錢物,是要做好人,普通人,況且當年莊文傑的曾爺爺參與南遷文物護送隊,是愛國者立志守護文物以免落入侵略者手中,會等戰後歸還國家。作為幾十人護送隊的唯一幸存者不可能辜負了所有人的犧牲。卻因為毫無道理的對南遷文物藏址進行世代保密,不但阻礙了文物的重見天日,更是斷送了莊文傑父母,羅隊的師傅,其他涉案一幹人等的性命以及莊文傑幸福的童年。莊家幾代人的那種固執過時的個人主義,對國家的不信任,或許可以給故事帶來一丁點形式上的曲折,卻在後面看到當年護送隊展現的民族大義以及隊伍長官對攜帶藏寶信息者的無比信任面前,讓人感到全劇價值觀的割裂和巨大扭曲。

6.片尾對于主角的所有錯誤行為隻歸納成:“涉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且重大立功不予起訴,主角光環下所有的過錯幾乎可以理解為零代價的。不對一切帶來慘痛後“果”的“因”進行剖析和警示,卻着重對主角以英雄主義,以身犯險,非法手段,誤打誤撞沖來的睡蓮,月神,洛神案告破,瓦解各路盜賣文物組織,尋回南遷文物等賭博性非常強的功“果”進行戲劇美化和肯定,形成了違背現實的誤導。

年輕人更熱衷于網劇,同齡身份的代入感加上劇情的煽動,偶像的崇拜極容易迷失判斷,破壞多年來良好教育樹立的正确價值觀。如果說教材插畫會影響小學生的審美和觀念,那影視作品也容易影響年輕人的價值取向。作為現代家長隻能抽空多翻孩子的課本,多看他們喜歡的作品,對含糊不清,容易誤解的内容,要跟他們展開必要的讨論,重新界定。正确的人生是不能踩界或者遊走于灰色地帶。

對于自己身邊的年輕人,應該強化最多的是:

1.信任警察,信任家人,大事報警,小事商量。

2.現實生活,違法必然是要付出慘痛代價的,不确定的時候,參照第一條。

3.隐瞞,協助犯罪或者匿藏罪犯,證物同樣是違法,如何不得已,都要執行第一條。

或許很多朋友覺得這樣太小題大做,上綱上線了,畢竟類似的題材比比皆是。但内心的不安促使我發出自己的聲音,有不當之處,敬請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