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充滿邏輯悖論。他論述道,法律中,所有人都是同樣的個體,因而法律才能實現平等,體現公意,普遍有效,而非出于私意,有所偏頗,導緻奴役,喪失自由。為了體現公意,法律隻能由公意制定,也就是說,由所有締結社會契約的公民的統一意志制定。

然而,在實操中,誰能秉持公意,站在大他者的位置書寫法律?顯然,任何有限理性、困于私利的公民無法勝任。而且共和國内的公民立法會導緻邏輯悖論。這類似于“理發師悖論”。理發師宣布:“本人隻為所有不給自己刮臉的人刮臉。”可是,這位理發師從鏡子裡看見自己的胡子長了,如果他不給自己刮臉,他就屬于“不給自己刮臉的人”,他就要給自己刮臉,而如果他給自己刮臉呢?他又屬于“給自己刮臉的人”,他就不該給自己刮臉。同樣,法律高于所有公民,是位于公民之外、加諸公民的律令。制定法律的具體公民在共和國之内,因而必須遵守法律;因為普遍有效的法律高于所有公民,立法者必須不是公民。因此,盧梭認為:立法者必須是富有智慧,心系共和國,因而能領會、引導公意,卻置身事外的異鄉人。

于是,一個相當怪異的圖景出現了。法律規範、塑造公民,是共和國/主權者的基石,卻必須由共和國/主權者以外的人制定。這符合外密性,即主體有一個不屬于它的、外在于它的、無法被消化的硬核,而這個硬核卻是奠基性的。共和國的外密性也颠覆盧梭《社會契約論》中公民自我授權的觀念。因為外密性,個體無法真正自我授權,而必須尋求自身之外的事物,确立法律。

那麼,美國的法律制度真的實現外密性嗎?在聯邦政府層面,自裡根總統以來,每任總統兌現競選承諾,推舉與自己政見一緻的候選人進入大法官序列,以便影響立法。在州政府層面,連财政官員這一類與堕胎法案關系不大的技術官僚,為赢得選票,也不得不提及堕胎議題,因為選民相信,這些州政府高層有實際權利影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