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獨所有不動産不能去挂失,用得着偷嗎?

2.夫妻共同所有去抵押,必須夫妻本人到場并核對身份證,經辦人照相留檔,監控存檔,簽字蓋手印,簽字不會鑒定?還律師呢,你說手印編劇忘了,沒照相沒監控,銀監會分分鐘罰得銀行蛋痛。再有,抵押貸款需要夫妻去不動産中心現場簽字畫押,劉銘連不動産中心也買通了?那你最好改一下劇情,貸十個億給一億好處費還說得通。

3.第一個殺人案,簡直侮辱我國公檢法,殺人這麼大的案件靠口供人證定罪?就是轟動全國的某冤假錯案也必須人證物證形成閉環才能定罪!

4.律師私下會見審理法官,用屁股想這行得通嗎編劇!

5.工商變更法人,簽字不會鑒定,手印在哪裡?這還不用去專業鑒定吧

太多太多,不一一列舉,作為一個律政戲,你最起碼的一點是案件情節要經得住推敲吧,判決網那麼多離奇案件,照抄不會嗎?這些腦殘是如何成為編劇的,真是奇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