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影片已經不能用鬧心來形容了,影片本身内容差到極緻,這一點我在之前的影評裡已經詳細說明了,這個片子的部分粉絲也是極度不可理喻,評論一句質疑就被用惡言辱罵,辱罵完了之後我被迫反擊,他反而成受害者了,真是高,高啊!被罵的人成了加害者,罵人者成了受害者,這本來這影片就是0.5分的影片,現在好感完全敗光,0.5分可以四舍五入成0分了!一個自稱曆史專業的人寫的影評裡一衆标準中權重最低的居然就是曆史,情懷占了絕大多數,任何正常人都會質疑,質疑的結果就是從第一句開始就是用髒話謾罵,是可忍孰不可忍?還自稱是捍衛自己自由評分的權利,還能拔高到如此程度,你的評論區容不得不同聲音就是容不得呗,隻發了一句評論就能用髒話辱罵,居然還能弄上看似高尚的理由了。最讓人無法理解的就是,我明明一開始隻發了一句對他明明褒的部分很少,貶的很多,就質疑這麼一句他就罵人,那我當然不幹了,最後就話趕話發了40多條評論,但問題是,你一開始能說你是捍衛你自由評分的權利嗎?如果不是你不斷辱罵,會變成40多條評論嗎?會構成現在所謂的對你評分的幹涉的表象嗎?說到底就是你在幹涉我自由評論的權利,并進行網絡暴力導緻的。另外建議,口才這麼好可以用到正道上。
你除了拿法律恐吓還會啥?但問題是這恰恰暴露你對法律一無所知。
來看看我之前轉發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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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隻有構成诽謗才能入刑,一點法律都不懂還在這虛張聲勢?
而且我說的罪名本來就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要不要我再給你普普法:
《刑法》246條: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關于<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侮辱、诽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适用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看到沒,你一直說的“刑民分離”,侮辱罪并沒有完全分離,它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不屬于公訴案件。你之前的多次辱罵已經構成侮辱罪,我提這個罪名并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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